MOIO298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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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981
案件id
MOIO2981-2-002-a9424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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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第二九七次會議決議:「本案涉及規費改,為審慎想見,推請余委員鐘聲、黃委員華勵、楊委員王倍、徐委員應秋、制委員漢祥等組成爭案小組,由余委員鐘聯為召集人,前往實地勘,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ㄌ在案,上開辛案小組業於本七五一年八月十九日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室委會議,研提具體意見,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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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下列各點修正計畫書日後,報由內政部逕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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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水區範圍內除學校用地、區域計畫指定之鄉村住宅區及道路用地維持原規劃外,其餘土地均應修正為保護區,規劃為學校及住宅區土地並應於計畫書內規定,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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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南村現有聚落範圍內之商業區應修正為住宅區,以南之住宅區商業區及度場用地均應予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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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淡水溪鐵道以南之旅館區應予修正為保護區、ㄧㄧ乙種旅館區修正為旅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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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確保水庫之安全,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增列下列規定(七)旅遊活動不得影響水庫安全及污染水質,任何有關旅遊或其他非水壩所需之工程設施,應與水壩保持適當距離並對其所作適富之管制,以維水壩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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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庫及其附近增建任何設施,均應先經水利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