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98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三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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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981
案件id
MOIO2981-2-003-7015b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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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專案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二九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785七五府基四字第一五二二二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四及案說並案送臺東報請備案等由到部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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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討範圍:為原都市計畫區,東西自淡水河起,北西與蘭洲都市-2計畫為界、西面及南面則包括一、二級洪水平原管制區、不含頂轄地區,以市行政區界為界,面積共一、四六‧八四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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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四、計畫年期:原計畫未定年期,本次檢討配合北部區域計畫訂為民國八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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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人口:原計畫人口廿五萬人,配合北部區域計畫調整為廿六萬四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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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設計內容:詳計畫書表五之一,變更內容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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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經省都委會審議綜理彙交。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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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准予通過,惟計畫圖多處塗改不清,且有部份使用分區界線不明應退請台灣省政府查明補正後,報由內政部送予備案,免再提會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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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之計畫人口若以卅六萬四千人計算,則公共設施用地不區面積將達一五八·六六公頃,為謀本地區之使全發展,將來琉洪氾地提防完成後,由非都市發展用地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部分,應的予劃設公共設施用地,以補其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