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981-審議事項-第二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擬定及變更高雄市灣子內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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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981
案件id
MOIO2981-4-012-29453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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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第二九二次會議決議:「本計畫區內之兒童遊樂場、停車場、因舊公共設施用地嚴重不足,應予以增設,並於計畫書內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實施容積管制,以免導致本計畫區內人口過度攤擔,既重彰舊住環境品質,因之,本案退請由高雄市政府併同下列幾點重新研擬後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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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計畫一八六〜一九三頁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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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計畫書部分變更內容與計畫圖標示變更不符部分,應請查明修3.本計畫範圍內榮總醫用地範圍業經公告發佈在案,應於計畫書圖說明。ㄧ在案,茲准該府75719七五高市府工都字第二○七三九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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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要更改內容本會決議17衛武國宅社區內十公尺及八公用私設巷道住宅區變更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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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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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仁愛路派出所變更停車場為機關用地(一)輔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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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道明中學與凱旋國小啟智學為校間六公尺寬道路度除學校用地,其兩端各設置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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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路一度變更住宅區為道路三、張文山案情撤銷本計畫區內市場、停車場及兒童遊樂場須一併開發乙節,請高雄市政府併予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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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灣機十四之機關用地,維持原計畫作為三民區公所用地及電信用四灣機十二支機開用地變更為醫療用地及一般機開用地,其範圍線,應於計畫圖上詳予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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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部份道路之變更,係因道路中心樁測定偏差,致建築線與原都市計畫道路之連繫不一致,而依照實際建築情形予以作局部性之修正,為免影響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准予通融,惟應請高雄市政府嗣後應加強樁位之測定工作,避免類似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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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本案部立地未俟變更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即予重劃逾于變更市場、停車場、兒童遊樂場、住宅區、商業區為道路,或增減道路寬度,有欠妥適,嗣後實施土地重劃時應請高雄市政府確實依都市土地重劃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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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下列書圖部分請查明補正,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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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都委員會議通過決議,有關重劃區內增設道路、增減道路寬度,將修正纜要道路部份,應予計畫書內敘明決議內容,爰更內容、位置、理由、道路長度、寬度,以利執行益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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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高雄市政府75.7.19.七五高市府工都字第20739號函所於送計畫書因通過,惟本會第二九二次會議決議有關本計畫區內之兒遊樂場、停車場、公園等公共設施用地嚴重不足,應予增設,並於重書內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實施容積管制,以免導致於計畫區內人口過度擁擠,嚴重影響居住環境品質,應請高雄市府另行研處,於一年內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規劃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