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298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灣省政府西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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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2981
案件id
MOIO2981-4-015-64663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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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第二九六及二九七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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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除下列各點應請台灣省政府確實依照辦理,並配合修正計畫圍後,再行報核外,其餘准照該府報核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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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ㄟ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照下列各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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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密度住宅區修正為第一種住宅區,中密度住宅區修正為第二種住宅區,鄉村住宅區修正為第三種住宅區、工業住宅區修正為第四種住宅區,高密度及國民住宅區修正為第五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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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住宅區之第一六八案土地屬未建築地,未符合變更為住宅區之原則,應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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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3.擬變更住宅區之第一三九號住宅區類別應修正為第一種住宅2984.變更住宅區之第一三四案,(原住宅區變更為建成住宅區部分)變修正為第二種住宅區(中密度)(二)擬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之案,暫予保留,由內政部專案研處,並據具處理意見後,再行提交會討論;第一○一四號,四二、一四三案為考虜林口新鎮之整體開發,均仍應維持原計童保障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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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之第六案,因變更之土係為軍星工業區內之呼零土地,應併予修正為零星工業區,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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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六號計畫道路以南及文工四工業區以東地區,同意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其範圍及交通系統,準照省住都局所研提之計畫草案通過,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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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工業區之開發,由台灣省政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擬予協商,必要時,南亞公司自有土地部分,得先行開發,其他土地亦應整體開發,並作改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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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工業區之土地使用管制,應依工業局所核定之計畫使用,並限作為無污染性之工業使用3.該工業區之土地,嗣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4.該工業區應有單獨之污水及垃圾處理系統,必要時並可分區實施辦理5.至於道路、電信、停車場、綠地......等必要之公共設施,應依有關規定,於該工業區擬定細部計畫時,致予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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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桃園縣政府函請本部予以變更為零星工業區之廢大鍋灶廠及南案化工廠之廠地,既經桃園縣政府會勘,符合無污染性之工歲,因都市計畫撥大至不合使用分區者如何準其撥建案ㄧ作業要點,其廠區土地,准予變更為零星工業區,惟為考慮新鎮之體發展,建議內政部修訂上開作業要點時,應增訂該要點不10適用於政府指定之新市鎮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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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六)變更為風景區之第一二二、一三三案,均應維持原計畫保護298好(七)撥變為填墓用地部分,暫予保留,由內政部專案研處,並報處理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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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撥變部分學校用地為廣場兼停車場使用之第一六七案暨予維持原計畫,惟為補足本特定區計畫內停車用地之不足,應將中心商業區規劃細部計畫時所應提供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之比例規為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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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十五號計畫道路應依照台灣省公路局所提修正案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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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台灣省住都局所研提之林口新鎮整體開發計畫一含本特定區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應請台灣省政府詳予審查後,納入計畫書內另第四六章規定之,以資新鎮開發之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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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特定區計畫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將有關建築用地之管制予以放寬,共計盡人口數,應請台灣省政府重予估算修正,件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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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內容應請台灣省政府配合林口新鎮整體開發之需要再詳加檢討修正,以確保林口新鎮開發目標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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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介壽運動公園使用項目增列體育教育設施一項,建議奉修正為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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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長庚醫院陳情將運動公園東北側部分劃發展地區及保護區變更為文教局己案准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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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灣省住都局遴向本部所提撥配置十一處雨水調節池、擬變、公九、為郡里公園、工業區擬由甲種工業區修正為乙種工業區、省自來水公司為八里地區自來水供應及台北縣政府興建之八里愛心教養院、精神病患養護所擬變更分區域公國為機關用地及台北市教會建請將部分保護區土地變更為基督徒國際性大型聚會場所用地等辧,請台灣省政府審慎核處後,併案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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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下列各點應請台灣省政府確實依照辦理-14-(十)本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以來,個案變更計畫多達廿九次,對林298-口新鎮之整體發展不致無影響,嗣後申請個案變更,應請台灣省政府確實依法審慎研酌,應儘量避免作個案零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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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觀音山區域公園選擇、注堅情形嚴重,應請臺灣省政府釐予取妨並防止,尤其對視覺景觀音形象之山岐線應嚴予保護,以確保其原有地就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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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提供台灣北部區域遊憩育樂需求,請台灣省政府就觀音山區域公園宜否劃出本特定區併同鄰近濱海地區另行訂定風景特定區計畫乙節,進行專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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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特定區內部分土地違法使用情形極為嚴重,如第一三九案建法發照整地,觀音山邊葬遺塚、邊行採取土石及眾生谷、珍珠前、叭龍崗等處之建議,應請台灣省政府暨實驗等所局機關予改進並依法查處報內政部。ㄧ在案,茲准台灣省政府75823七五府建四字第一五三五九四號函檢附重新研議後計畫書函報案核定到部,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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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原決議一-(四)-2之決議文字修正為「該工業區之土地應限作無污染性之工業使用及有關變更為基地部分及新企公司申將更改保護區為乙種工業區案暫予保留,俟案處理外,其餘準照台灣省政府七五府建四字第一五三五九四號函送計畫書因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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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下列各點應請台灣省政府確實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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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木柵定區計畫發布實施以來,個案變更計畫多達廿九次,對林口新縣之整體發展不無影響,嗣後申訴個案變更,應請台灣省政府確實依法審慎研酌應僅量退免作個案口置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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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觀音山區域公園災害情形嚴重,懇請台灣省政府賑予爾為防止,尤其對觀音形象之山峽線應嚴予保護,以維保其原方地統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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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提供台灣北部區域遊憩育樂需求,請台灣省政府就觀音山區設公園宣否劃出本特定區併同鄰近濱海地區另行訂定風景特定區計畫乙節,進行專案研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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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四)本特定區內部分土地違法使用情形極為嚴重,如第一三九案違法發照釐地,觀音山涵蓋、涵行採取土石及資生谷、珍珠貳、敗龍崗等處之建築應請台灣省政府確實督促所屬機關予改進並依法查處報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