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00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廬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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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001
案件id
MOIO3001-2-003-ecdb8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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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七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第二五七次會議決議:「本案發送台灣省政府參照下列各點重新研究擬後再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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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區高壓線以南之陸坡土地規劃為「旅一」、「旅二」區有欠妥當又沿水溪南岸土地規劃為商業區嚴重影響本山地區之自然景觀及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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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規劃之學校用地地勢坡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高壓線路貫穿其間,對將來學校之開辦與使用恐構成嚴重影響三本案道路系統、橋樑及停車場之規劃均欠,應都分佈查道路路與地形起伏變化甚大,開挖維護不易,應參照實地形與坡度酌予修正四案本案之「遊樂區」土地,許查說明書載明「可建觀光旅館飯店」,東救館區」之使用規定上相同;為使計畫合理發展,對該等不同使用區土地,應予以作不同程度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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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為保有原自然資源特色,增進景觀及促進土地合理使用,計畫說明書應增打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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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榮和君既為本案原規劃「線十一土地已變屋密集且多作旅館營業使用,請予修正為旅館區等情併予參處。ㄧ在案,茲准該府以751021七五府建四字第一五六九四二號函檢送重新研議後計畫書四報請備案等由到部,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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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轉知依照下列各點修正計畫草圖後,報由內政部選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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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定之法令依據應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十一條,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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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所規劃之「露營區」及「遊憩區」地形陡坡,為維護自然景觀及水土保持,應予修正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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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未作整體規劃且與無聯絡之計畫道路,應予修正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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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之擬定係以保特優美風景為主,不宜劃設過多建築用地,原規割之東側住宅區屬未開發之坡地,應予修正為保護區,又所割該住宅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應分別修正為不得超過五○%及一五○%,商業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應分別修正為不超過百分之七○%及三○五、案遊樂區之遊樂設施應規定「限非機械動力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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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為防止河水溪兩岸之旅館及商店污水均逕予排放於河川內,應將污3水處理之規定,於計畫書內明訂之,以利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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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七、案前經本會七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第二五七次會議決議發還重新研300議,至今已四年餘,若延時日甚久,致使本計畫區內建設嚴重,影風景區之建設,應請台灣省政府確實負責任,並對建設部分,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