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04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中壢市(一)、板橋地區(一)、楊梅鎮(一)、新屋辦商洲地區)、觀音辦(壽源地區)主要計畫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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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041
案件id
MOIO3041-2-002-d7a28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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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乙廿五、二九七及三〇六次會議審核通過臺灣省政府751018七五府建四字第ㄧ五六九二0號函轉件重四金及堂狀經承核請償由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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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辦理,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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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範圍:包括中壢市建興里、梅梅鎮、高茶里、新屋鄉頭洲村及靈香柳營源村之部份,全鄉面積約四六六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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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年期及人口:至民國九十五年計畫人口二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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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劃原則:詳計畫書第五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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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使用分區及細分區圖表..詳計畫書第六十一頁七、公民裁國盟所提意見,研省都委會室議整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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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下列各點重新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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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對臺白民國七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辦理公開展覽至政府核定租賃辦案之時間長達五年,又依據北部區域計畫之指導,本計畫並未徹定要約都市化人口,且其及區域土地使用計畫應本計畫大綱分則定為一依農業區,並已完成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爰以本地區調無急切興建都市計畫之必要性三、本計畫區現為農業土地(多為八十二年開發前)為鄰近地區整合合約未載明依意願,匯撥款項全係予限制為一教室電匯外,是否尚有規劃為特定農業區之土地,應詳秩予註明,如有非農業土地,應詳實予以保留作業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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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之規定係將大量高等則佳良農田劃撥為都市發展用地外,並將長作積以春水滯減之大量滯池規劃為都市發展用地,是否再晉呈-2影響該地區農業用水之儲存與供應,進而抑制該地區農業生產,應請詳予查明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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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四本計畫區此鄉之都市計畫區(即中壢、楊梅、觀音、新屋四市鄉鎮稱區內(住宅區面積計達一、八五九公頃,足供北部區域計畫分配設等卅餘都市化人口,是以本計畫區並無再大量釋放住宅區之必要及本案工業區之劃設除現有工業使用外,應依將來工業發展而增列之一部工業區土地達五五.七六公頃,為區域計畫開工業發展區位計案:「桃園中壢地方生活圈中······中壢、楊梅地,工程分布已達份留營,不宜再引導工業向此地區發展,文地指導相違,祇欠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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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計畫書(第十頁)(說明「本計畫區......居民風俗習慣、生活方武皆成爲習選進之主頊市鎮,少具共同之歸屬焉,居民之組織活動,號票服務除本地區外,餘均於鄰近地區號票,其政治活動亦分屬各個市鄉鎮,較少集中之地區意......ㄧ,而本省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為聯合都市計畫之限界本部72311七十二台內營字第一四二九○○數面示內容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