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081-報告事項-第九案:台澎金馬行政區域劃分及行政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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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081
案件id
MOIO3081-2-010-12a0b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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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會曾照台灣省政府會議第三一八次會議字號核通,並准台灣省府76.8.11七六府建四字第一五三八五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四及送核理委就備案等由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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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修正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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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範圍及面積:塭埕漁港劃定區域為於屏東縣新園鄉,位居新國辦南例,兩鄉高屏溪,南隔東港溪與東港鎮相望,東至烏龍橋南自蘇澳東起蘇澳東圍案,北至台十七號沿海公路,計重畫二七五、八六公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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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自民國七十三年至民國九十七年計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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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人口:推估至民國九十七年止計畫人口定為一八、一○○○人爲計畫興辦農業原財;片配合境選舉建,規劃過去之鄉市鎮長用地期及完著之公共建義典道路系統,以促進本地區之合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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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地計畫人口之確定除參考歷年之人口成長趨勢外並參酌一減度津貼是常力而如以合理預算○(三)現有區內道路系統於迅速開發後將無法滿足需要,而區內原有道路拓寬困難,主要幹線須予以改道,以促進交通暢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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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合理土地使用,避免散漫及不當擾民,確保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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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蓬展造牗,增進就業機會,帶動地方經濟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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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打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使城市地主地區能循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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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民裁判四置所提意見,詳咨該委員會等說明辦理矣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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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涉及國慶交,為審慎起見請委員金鏞、李委員柯南、余委員錢禮、李委員華助、李委員坤尧、何委員炳乾、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由張委員金錫為召集人,俾同商案,俟往下地點,研提具體意見後奉行政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