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111-審議事項-第七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擬定及變更大林蒲地區細部計畫一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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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111
案件id
MOIO3111-4-011-0450b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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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依前經本會第三〇九次會議決議:「本案涉及範圍廣泛,為審慎起先推請辛委員如南、葉委員勤雄、徐委員應秋、黃委員嘉禾、何委妝鍾、簡委員貞德、謝委員漢稍等組成專案小組,由李委員如南召集人,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於上開專案小組業於去七十六年十二月廿九日前往實地勘查送交執行委員會小組審查會擬,研提具體意見完竣,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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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準照高雄市政府核揆意見通過,並洽請敬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運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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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東山要塞榮拉範圍線內塊更案上(5)ㄡ經關防部與會代表同意南移至計畫道路迄終,惟雲請高雄市政府依程序辦理解除軍事禁限六、公開展覽後人民陳情案第1二案建議將現規劃於龍鳳段86號土地之八米巷道向北遷移乙節,可予採納,惟其中心線應與其西側既有港道之中心線對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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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南側計畫道路,應配合鼻頭漁業特定區南側三十米聯外道路安子規劃己節,準照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所提草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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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中之市場用地,准照高雄市政府列席代奏所提建議修正為於住宅區及第一種商業區內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360%,於其他分區內並提供使用單一樓層相單一面積之停車空間,建蔽率不得超過80%,容積率不得超過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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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建議於管制要點內增列「建築基地若能樓供基層之樓地板面積作為法定之外之停車空間者,該建築基地允許增加所提供作為停車空間樓層之樓地板面積。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