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111-審議事項-第九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苓雅區九號機關用地使用單位暨兼公殿都分工業區、桃水段部份住宅區為機關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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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111
案件id
MOIO3111-4-013-37db6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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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76.9.25.第九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761214.高市府工都字第三三六○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函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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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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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如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詳如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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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規劃所提意見:詳如高雄市都委會審核摘要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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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柿城九內之機關用地,擬作消防分隊使用之面積為二百坪,,應於計畫書內註明外,其餘並準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重審後,報由內政部逐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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