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11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擬定及變更港墘地區都市計畫與小港特定區計畫細郝部會重行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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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111
案件id
MOIO3111-4-015-01082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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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曾經高雄市都委會76.10.30.第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7612.15.高市府工都字第三三六七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揀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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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廿三、廿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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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及面積:本計畫範圍東至臨海工業區聯外路,西至佛公段都市計畫界及臨海工業區計畫界,南至臨海工業區計畫界,北臨海特定區計畫界,計畫總面積計一四六、六八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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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期及計畫人口:以民國九十年為計畫目標年期,計畫人口為三二○○人,平均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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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擬定及變更內容:詳計畫書第50、51頁變更內容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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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團體所提意見:詳高雄市都委會彙核摘要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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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準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選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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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第4號配合港埠東北側擴大地區細部計畫道路系統,變更港墘一號道路北向延伸,拓寬六公尺寬計畫道路為十二公尺寬,為免拆除東側合法建物,應修正為向西拓寬六公尺,並配合修正北端擴大地區之道路系統,以資衝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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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第2一(5)號於小港特定區東側工業住宅社區內市場西側規?????????????????10劃一為商業區案,應徹底原計畫住宅區,並配合鄰近分區劃定為第3種住宅區、第2(6)就「槓五」北面小部份變更為住宅區,11一外應仍維持原計畫拆開用地0三、變更案第2|(4)琢河道用地加蓋部分,變為市場用地及綠地,應仍維持原計畫為河道用地,以維河道用地之完竣文更案第15號變更港和二小段345號土地為市場用地案,應維持原計畫住宅區,並配合鄰近分區劃定為第三種住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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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計畫地區所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要點(三)倉儲區應增列容積率不有超過200%,以符本會302次會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