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15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南興新村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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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151
案件id
MOIO3151-4-006-3a5db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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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經臺灣省都委會第一次第一次會議審核通過,並報臺灣省政府77年14、七七市處四字第1四四八七○三號函檢附計畫會圖及室揚條理應請衛食署改由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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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機: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之範圍:原計畫範圍,面積一七七‧六五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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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期,舊林原計畫年期,至民國九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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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人口及密度:雞籠原村可容人口三六〇〇人,居住密度每公頃二○人○六案內容:詳如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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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民證圖樣所祇意見,經計劃委員會審核整理表○八、本案因涉及範圍廣泛,案經本業務主任委員裁可擬具委員會、員華盃、徐委員應狀、王委員杏禮、我委員世無等組成專案小由張委員金鑾為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業於本(七七)年七月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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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照下列各點外,其餘準照台灣省政府核議呈日先行辦理8-4將如係修正計畫書因數,核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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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南部財產已三百二十餘年,係省府核定為「宗教紀念物」3風景區,供香客及觀光客名列全省風景區遊客數之背位,爰以本考量其重性實係以鋒選宗教觀光區發展為主,俊本計畫區人口為月,且住宅區尚有近百分之四十尚未實展,故本次撤材不宜增加住址市本部公五、八公六、公用地擬更為住宅區、停車場及車站各部會部分,經主辦組本會第二四二次會議決議,為籌設南部財務前之野乘軌而維持為公園用地在案,又係南區時代天府管理委員會隊為??依本部七十年核定之原計畫復申由,是以,本案ㄧ公五、一「公六」土地,仍應維持原計畫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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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為便使該特定區計畫全發展,應請台灣省政府增訂事業及財。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