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151-審議事項-第七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核定及變更高雄市鹽埕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並變更主要計畫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3151
案件id
MOIO3151-4-014-c89c7c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本部部務會七十六年二月十二日第三○一次會議審議決議錄謝高雄市政府依照下列三點重新研處後,再行報核。
-
.(一)對查實內客編號5.未准變更前先行發照建築,應徵繳本部69.3.4.台省字第二五八三號函之規定,應依法查處。
-
(二)計畫書內島灣訂定薪資制度,以確保良好都市生活秩序。向台灣省政府乃351211.七五府交二字第一五九二八二發函請府函象第二五七、一二五入地號等有土地維持原計畫住宅區乙節,請先行與該府協商。六下
-
三、經奉主任委員核可,請李委員如南、余委員聲鵬、黃委員華勸侮委員應玖、周委員仁德、辛委員然、謝委員淑符等組成審組、並專委員如南為召集人。上開各案小組於本(七十七)年六月十六、十七日派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座談會議,研獲界權意見,待㑹討論。
決議
-
315-列會部分:請查明補正,.1.市都委會決議通過之內容應於計畫書內銷明,以利執行查考。2.變更內容重複透明部份為予刪除。3.依都市重新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找計查人口子以推估,案內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未依計畫重人口推計,頗有不爰予修正。ㄧ緣准宮府七七年四月三十日七七高市府工轉字案六六○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四等報請核定等均由刻郵。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準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案文通過,並送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概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客辦理表碼號17,決利於港埠商業區之整體開發,擬改投之一、。一〇四六公頃停車場用地,應予刪除,仍維持原計畫港埠商業區,惟為符合充分供水地區停業外,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留設停車空間外,另須留設下述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
-
1.提供相當於法定建築面積(基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之停車空間。
-
2建築法規定空地除作環境美化性規外,至少應保留空地百分之三十規劃作業空間。
-
為塑造良好洽建築秩序及避免土地細分使用,本港埠商業區處以一宗基地整體開發建築,否則不准予建築使用。又為利益本港商業區整體問辦理並成立本案都市設計審查單位審核其綜合設計有關事宜,其審查分為基地配置設計室及建築設計室室兩階段三、就更改內客簽理表編說拾、卅本商業區為一完盛街廓,且有裨於本商業區之禁權解禁,恢復設之○.一二三五公里停車場用地,應予刪除,仍維持原計畫市場集區,惟為能充分供應本地區眾多需求,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留設停車空間外,另須留設下述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1.發佈相對於決定建築面積(占地面積百分之七十)之案件空間。
-
美化植栽。
-
為造良好建築景觀及減免土地細分使用,本商業區應以一宗基地整體開發建築,否則不准予建築使用。
-
三、變更內客綜理表編號19,變更道路用地○.○二一三公頃為住宅區於面臨大義路之部份四公尺寬道路業已留設,並建築,仍應維持原計畫道路用地。
-
四、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11,變更鐵路用地○.四一公頃為停車場用地,修正為變更為住宅區。
-
五、變更要內容綜理表編號12,變更鐵路用地0.九公頃為開闢公園,吳北前項部份應留設道路隔離,且公園用地地下層應作為停車場多目標使用六、本案公開展覽前人民或團體建報案編號16、17、19既經市都委員會決核通過之內容,應於計畫書內敘明,以利執行考。
-
七、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9,變更商業區、住宅區為變電所用地,請查明修正更面積。
-
八、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依照下列各點修正:
-
1.第四條一(七)第五種商業區,其建築時之容積率若超過第四種商業區之規定者,除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外,應再附建地下ㄧ層作為停車空間使用,本停車空間得允作建築之法定停車空間。巳節,應予刪除二、第六條(2)鐵路用地劃除基數率、容積率規定。
-
(3)。增列第八條:本地區內各項土地使用之建蔽率與容積率規定,於將來高雄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訂定後,使其規定。定號變更機關用地○。○二六公頃為道路用地本案公開徵求人民國經建案編號17.塭埕圍近南端港埠鐵路專用之道路寛度劃定為、3入‧一八公尺,及本案內各土地使用分區,用地(商業區、機關用地、道路用地ㄧ部分與現況鐵路用地相衝突,請高雄市政府依法部會協調並存度案研究後,研定案件計畫通牒里檢討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