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171-審議事項-第四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經國文化園區𨨏期工程用地之都市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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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171
案件id
MOIO3171-4-008-1542c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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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一○五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778.1.高市府工都字第二三一九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及審核摘要表報討論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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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洛伐城: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三、變更單位量:詳如計畫圖示四、規畫內容:詳如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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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高雄市都委會審核詳要表六案經發主仼委員載可謝谷委員鍾蹊、李委員如南、楊委員重信、黃委員華助、徐委員服秋、蔡委員勉牟、曾委員貞然、胡委員俊雄等組成專案小組,由余委員銘熙為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於本(七七年九月二十二、二十三兩日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審查會議,研擬具體意見,俟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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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報意見辦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辦理後,報請內政部選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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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第5項,變更郵分工(四)工業區為學校用地及第6項變更郵分內惟增划就公用地為學校用地牒本個案雙更合理由及私立學校用地變更之要件不符,應予維持原計畫;變更內容第4項,變更工(7)都市工業區為公用地亦應維持原計畫。惟該接收是否確有設置於本屬支出要及其對鄰近都市發展之影響,應於三個月內配合該地匪主要許重通盤檢討作益權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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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案名應修正為「變更高雄市內惟埤都市計畫(部份運河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及部分道路用地,更改為公園用地,未按規定繳工務匯心索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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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將內槓坪地區都市計畫案之重新檢討變更,應與本處案策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