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181-審議事項-第六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台北水源特定區內北勢溪部份直潭社區如郡第六案的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3181
案件id
MOIO3181-4-012-80619c
概要說明
-
說明:本案係經提請本郷郷長会七十七年九月八日第二一六次會議決議:
-
本案細部計畫之規劃,涉及台北水源特定區水質、水量之維護,-6函請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研議,並提具具體詳加意見送部後一、對於變更設施設計,應依核定計畫辦理變更設計後再行投會討論。(核准水管會七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七七北水一318字第五五○一號函研提奉見唆以門⋯⋯⋯⋯⋯數為為求放流水標準採行上開如都市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都市,擬填請修正如后(一)第十三條:凡(十)建築物興建時,應裝設排水設備,並以管時裝污水未經排入污水處理場,廢污水處理不應符合司台灣省都市乃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前項費用由開發機關自行負責。
-
l一(三)第十五條:開發單位應依「台灣省都市污水下水道條飲水標準,定水源、水質、水帶保護區內之規定條件執行,並以濟水排放與管採至冀津概取水以下海排放,俾公五共下水遷急就興建定徵後六個月內,···撥作挹用費。ㄧ;三該會翻部計畫內之計畫人口數千人,將來設計污水處理設施時,應以壹千人之設計容量為能到部,並請發專任委員榮可請張委員金鎰、華委員如南各委員鍾崑、許委員林肇、林委員事件、阮委員仁德、張委員世典禮籌組事案小組,由張羣與金鎰輪召集人,上開事案小組於本(七七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審查會議,研擬具處,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一、本案核准照台灣省政府核擬意見通過,推間發時等應自行留投必要之進秩序蛻本案小組下列意見供研理其計畫係為人民團體依據地方自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細都市計畫,其計畫範圍內應以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要件之公開說明為準,計畫書、即之案名並配合奉准2發展台北水源(北勢溪部分)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書之土地使尚由容積要點規定,低密度住宅區自然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之上地不得變更使用,並不納計入法定空地,單此率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下可供航空地圖繪製地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宅一八上,並納入討重書內以俾執行。
-
3.計畫人口、道路系統、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應配合前項之,可供建築土地修正。
-
4為促於下水道系統執行、管理、污水、雨水下水道系統應再詳預規劃、設計、施工納入計畫書內。
-
5.為維護水源、水質、水量安全,應於計畫內附具本地區環境影響評估、廢棄物處理及基地計畫。
-
6.本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應切合主計畫書內台北水源自北勢溪郡分一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之規定。
-
景興會委員對本案所提下列意見請政府參考1.本部計畫案擬以高冷特作農業社區低密度住宅區範圍為卅卅.不至分期舉行,卅卅卅卅卅卅卅2依照台北水源地部分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書之土地使用容積要點規定,低密度住宅區自然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土地不得擅作使用,並不得計入法定空地。弭此發展限制條件重新按計劃畫入口,爰予配里土地使用、道路系統、公共設港、下水道系統,以構成一完整性之抽排計畫。
-
3.為維護水源、水質、水量安全,開發時應切實做好本地區環境筆坪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