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19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第二期發展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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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191
案件id
MOIO3191-4-008-2b6c9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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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曾經本部都委會七十六年十二月八日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決議本案推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ㄧ在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請余委員鍾疇、李委員如南、黃委員華勳、楊委員重信、徐委員應秋、張委員家祝、簡委員仁德、王委員杏泉、胡員俊雄等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余委員鐘麟為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業於本(七十八)年一月九日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審查會議,研獲具體意見,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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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遴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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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內編號一一內碧雲寺建築基地,准照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列席代表所提修正計畫圖變更為保存區其餘劃設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以符現況及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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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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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符合園區工業區設廠之需要,「乙種工業區」修正為「園區工業區ㄧ,其允許使用之工業類別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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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子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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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密儀器、精密機械及零件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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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諮詢及服務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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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材料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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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經國區主關核准之高級精密工業及相關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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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條第六項修正為開區工業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5亦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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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第四條修正為乙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但符合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3設計鼓勵辦法者,得比照該辦法之規定,由申請建築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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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五條增訂保存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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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5.增訂國區工業區各棟基地之停車空間設置應滿足規章之停車需求,並應依法列方式計算留設汽車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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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樓地板面積(一平方米)÷一二二·五(平方米/位)×二○%(亦即每一·五平方公尺設置一輛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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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種住宅區之停車空間以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每達一百平方公尺至少設置一輛汽車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