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191-審議事項-第七案:高雄市政局函為擬定及變更高雄市塭埤區細部計畫(一)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概要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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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191
案件id
MOIO3191-4-014-be0e9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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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曾經本會77.8.16.第三○五次會議審議決議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準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洽該府依照修正計畫四後,報由內政部選予核定,免再提會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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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內客綜理表編號17。為利於港埠商業區之整體開發,擬劃設之一、一○九四公頃停車場用地,應予刪除,仍維持原計畫港埠商業區,惟為能充分提供本地區停車需求,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留設停車空間外,另須留設下述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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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相等於法定建築面積(基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之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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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定空地除作環境美化植栽外,至少應保留空地百分之三十規劃為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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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塑造良好建築景觀及避免土地細分使用,本港埠商業區應以一宗基地整體開發建築,否則不准予建築使用。又為利本港峙商業區域開發建築應成立本案都市設計審查單位審核其綜合設計有關事宜,其審查分為基地配置設計審查及建築設計審查兩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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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16,本商業區為一完整街廓,且為利於本商,業區之整體開發,規劃設之○·一二三五公頃停車場用地,應予刪除,仍維持原計畫商業區,惟為能充分提供本地區停車需求,8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留設停車空間外,另須留設下述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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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提供相等於法定建築面積(基地面積百分之七十一)之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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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建築法規定法定空地之百分之十應規劃為停車空間,其餘應作環境美化植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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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塑造良好建築景觀及避免土地細分使用,本商業區應以一宗基地整體開發建築,否則不准予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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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ㄥ在案,嗣經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四,並經本部77121.台(77)內營字第六五四四一號函核定。惟該府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七七高市府工都宇第三七二一五號函略以:一本市議會第二屆第六次大會王議員逵財總質詢對港埠商業區及大義路以西商業區劃除原劃百分之三十一點六五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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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分別規定停車空間及其他規定之決議有失公允,請依法本府原公開展兌案核定。ㄧ等由申請複議到部,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