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201-審議事項-第一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臨海特定區計畫(一)部分公園用地為第二檢住宅區及道路用地、部份道路用地為第二種住宅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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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201
案件id
MOIO3201-4-003-61fbd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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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七七.一二.一二七七高市府工都字第三七七六四號函附計畫書圖及審校摘要表報請核定竣工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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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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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如計畫圖云四、變更內容:詳如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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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民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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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發奉主任委員校可請李委員如南、張委員金鐘、黃委員華動、簡委員仁德、張委員世典等組成專案小組、由李委員如南為名委員,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業經於本(七十八)年二月二日舉行審查會識,研獲具體意見,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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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本案專案小組之下列兩點意見重新檢討後再行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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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持公園及道路系統之完整性,以確保該計畫區之居住環境品質並兼顧公有土地資源之有效利用,本案似應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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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改善前鎮區草衙建戶居民居住環境品質,以就地讓售公有土地方式處理有欠妥適,應請該府重新考慮以都市更新方式辦三本會委員下列意見併請高雄市政府重新檢討本案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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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應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凡不符合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之佃住戶需互相合併後,方准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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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上之佔住戶是否有意承購國宅,應先完成意願調查後,再行考慮有關都市計畫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