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23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南投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案請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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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231
案件id
MOIO3231-2-002-92945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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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第三二二次會議決議:「本案涉及範圍廣泛,為審慎起見,組成專案小組,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ㄧ在案,案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批示請張委員金鐘、楊委員重信、張委員家祝、曾委員呈、張委員典等組成草案小組由委員金鍾為召集人,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乙案,上開專案小組業於本(七八)年六月六日齊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結論,特再梗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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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迳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後,再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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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十一、停車場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同意通過;惟為解決該鄰地區停車需求,該機關用地興建時,除法定停車空間外,應增設四分之一樓地板面積之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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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谷委員家華函轉顏真海君等陳請撤銷體育場用地內舊有房屋之保留地,經核該體育場用地業超出本次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據討該府所訂之體育場用地最小面積標準○九公頃,應請該府審慎研酌可否就體育場用地內酌予劃設部分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作為該署有聚落戶遷建使用,提具具體意見送內政部,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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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林委員源朗函請將「停五」停車專用地內舊有住宅部分變更為住宅區,應請該府審慎研酌可否就該停車場用地內之土地酌予劃設部分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作為該眷有住宅選建使用,提具具體意見送內政部,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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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林代表詩禪、林委員源朋再函轉張達成君等陳請撤銷「文十一」案技商保留地乙案,因該校尚無遷校計畫,且不符省府所訂公共故專案通盤檢討變更之標準,應照省府核議意見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