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31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嘉義市蘭潭地區都市計畫(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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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311
案件id
MOIO3311-4-004-e953b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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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三五九、三六七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七八府建四字第一六一九八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及審議綜理表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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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一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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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討計畫範圍:詳如計畫圖示四、檢討計畫內容及理由:詳如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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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省都委會紀錄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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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奉主任委員核可,請余委員鍾體、黃委員華助、楊委員重俾吳委員志遠、徐委員應秋、曹委員星、胡委員俊雄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余委員鍾??為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業於本(七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意見,特設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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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變更文內容編號18.保護區變更為風景區乙節,該保護區於公開展覽時雖經人民陳請予以變更為住宅區,惟嘉義市政府並未予採納,仍維持原計畫保護區,俟於省都委會審議時,則採納人民陳情意見,將之變為風景區。二者處理結果不一致,為審慎起見,請台灣省政府商同意市政府就本地區景觀資源特性、水庫之水源、水質、水量保護水土保持及鄰近有無同性質土地,審慎研究評估,獲致一致意見再行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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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十一項變更及下表所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遴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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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策蘭潭水庫之水源、水質、水量保護,應請有關主管單位加強區內土地之使用管制。另於本地區擬定細部計畫時,應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以利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