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311-審議事項-第十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四維行政大樓北側部分土地都市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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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311
案件id
MOIO3311-4-012-d2765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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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部都委會第○四次會議審決:「本案退請高雄市政府就下列各點重新審慎研議:一、四維行政大樓所需之停車空間應於設計興建時即充分考量,今以其停車空間不足為由再劃設大規模之停車場用地,實欠妥適,且計畫書所列停車需求之估算數據並未考量停車駐留時間、停車次數情況,與事實顯有不符,應就理論與實際現象深入檢討,再審慎核計。二、區公所與民眾關係密切,若任意撤遷可能造成民不便,茲徵區區政機關之遷移,是否確有需要,應再深入檢討,且原有辨公廳將作何種使用亦應於計畫書內敘明。二、本案土地如確有變更為停車場及芬雅區行政心用地之必要,應就實際需要作整體規劃,不宜以土地取得難易而為規劃,致破壞原道路系統與土地使用分區之完整性,有違都市計畫整體規劃之精神。四、中華工程公司對本案所提意見俾請審慎研酌充分協調。ㄧ在案,經該府研議修正計畫後,茲以七十九年二月九日七十七高市府工都字第三五五〇號函檢附修正後計書圖再報請核定等由到部,特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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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請高雄市政府就該地區交通、停車及整體規劃問題,併同中華工程公司所提意見,審慎研酌,充分協調後,再行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