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34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石門水庫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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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341
案件id
MOIO3341-2-003-a24b2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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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三一一次會議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七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七九府建四字第一四六四○四號函核附計畫書圖及審議綜理呈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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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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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討說明:環繞水庫周邊山坡地,地勢在二五〇公尺以上至枕頭山標高五○○公尺邊界線止,計畫面積三、一二四九公頃四、檢討更內容:詳細畫書第八十三頁變更內容彙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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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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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奉業主任委員批示,推許余委員鍾璧、黃委員華勳、陳委員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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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任委員家祝、張委員世典等組成專案小組,由余委員鍾驤為召集人前往實地勘查,並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上開專案小組業於本(七十九)年八月九日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結論,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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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就以下各點重新研議後,再行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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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檢討結果大幅變更土地使用分區降低土地使用強度,影響人民權益至鉅,應請就水庫之安全性、水質水源之維護及水庫下游區域居民生命、財產之保障等為前提,研析如何兼顧地主權益,酌予容許之土地使用項目,以及於相當之開發限制條件、如地表逕流量、污染處理等以下,得準許之土地使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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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訂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標準,並加强開發管制之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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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檢討變更內容尚未確定前,計畫區內之相關發業如高爾夫球場之興等,應暫緩核准,以免將來紙劃計畫內容而無法進行開發,致生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