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35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雙更南捨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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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351
案件id
MOIO3351-2-002-6ca56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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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部部委會第三二三次會議決議:ㄧ一、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後,再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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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十一停車場用地以更為機關用地同意通過;惟為解決該鄰近地停車需求,該機關用地興建時,除法定停車空間外,應增設四分之一樓地板面積之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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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谷委員家華及林顓東海君等陳撤銷體育場用地內搭有聚落之保留地,經核該僅有場用地業超出本次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該府所訂之體育場用地最小面積標準0.九公頃,應請該府審慎研酌可否就禮育場用地內的予劃設部分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作為該舊有聚落戶遷建使用,提具體意見送內政部,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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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林委員源朗幽樹張北砥君陳請將停五ㄟ停車場用地內舊有住宅部分變更為住宅區,應請該府審慎研酌可否就該停車場用地內之土地酌予劃設部份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作爲該舊有住宅違建使用,提具具體意見送內政部,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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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代表詩輝、林委員源、朗丕軒張達成君等陳請撤銷「文十一一南投高商保留地乙案,因該校尚無遷校計畫,且不符省府所訂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變更之標準,應照省府核議意見維持原計畫。ㄧ在案,兹准台灣省政府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七九府都一字第一五五三六七號函檢附該府都委會研議結果到部,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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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體育場用地、「停五」停車場用地變更部份,准照台灣省政府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七九府都一字第一五五三六七號函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台灣省政府併同本會第三二三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遴預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