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36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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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361
案件id
MOIO3361-4-007-596be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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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三八七次會議審查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七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七九府建四字第一五五二五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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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今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卅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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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定計畫範圍:南、北以台二省道之二號橋、九號橋為界,西至台灣海峽東至淡水鎮水源國小,面積約一七OO公頃四計畫內容:本計畫地區預計容納三十萬人,計畫年期至民國一○三年共二十五年,詳細規劃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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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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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委奉主任委員核可由李委員兆陽、張委員金鑑、余委員鍾驤、李委員如南、王委員傳芳、黃委員華勳、楊委員重信、蔡委員勁雄、張委員家祝、吳委員志達、王委員杏泉組成專案小組,並請蔡委員兆陽佐美人,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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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準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遴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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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書圖案名不一,應統一修正為「擬定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委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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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都市計畫說明書係屬法定計畫書,本案計畫書第三章三、(四)淡水國內港計畫及(六)淡水河橋及三芝至北投連絡路工程,二項相關計書目目前均屬草案尚無法定效力,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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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計畫第六十八頁及第七十五頁有關人密度及住宅區細分之0-7規定事項,屬細部計畫內容,應予刪除,俟細部計畫擬定時再予整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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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本案計畫書第五章一、(一)土地分配原則及二開發機構及組織,應予劃除,俟將來整體開發許畫規劃時再予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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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計畫書第七十六頁有關商業區規劃原則規定採超大街廓,並訂定每一街廓規模,為保留細部規劃彈性,應正為「原則上」每一街廓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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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實質規劃內容,除污水處理廠用地仍維持台灣省政府原規劃位址外,其餘準照依本案專案小組意見修正之計畫圖通過,其計畫書亦請併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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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規劃公園用地二十一處,面積廣達七八七一公頃,大部分係依都里單元劃設,故公園用地除「公七」、「公八」二處為社區公圍外,其餘應為鄰里公園,並分別於計畫書圖內銓明及標示,以利細部計畫規劃工作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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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各點請台灣省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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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濱遊憩區內宜配合地形,節予配置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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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地區地形陡峭部份,應予規劃為開放空間系統,避免影響居住安(二)高爾夫球場專用區兼作公園部分,應於細部計畫時考量於高爾夫球場用區週邊劃設部分住宅區,以供原共有土地交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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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各點應於將來研擬整體開發計畫時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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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垃圾處理場位址應儘速與地方政府協調另覓適當地點並納入建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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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污水處理設施,應審慎考量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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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本地區計畫引進之捷運系統之型式及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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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新市鎮範圍內之軍事設施,建請配合搬遷,有關搬遷經費由開發單位配解決,以利新市鎮開發工作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