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38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彰化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案第十一號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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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381
案件id
MOIO3381-2-002-9893d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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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三六七、三六九、三八〇、三八五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七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七九府建四字第一五九八八號酌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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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本部761110台(76)內營字第五〇一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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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討計畫範圍··詳如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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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計畫內容...詳如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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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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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由李委員如南、楊委員重信、張委員家祝曹委員呈、張委員世典組成專案小組,並分別於本(一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二十四日及三十日前往實地勘查,舉行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意見,特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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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下列各點變更內容應予依照修正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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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號1.3.9.10.14.33.應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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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號7,除變更為住宅區部分變更範圍准照台灣省政府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七九府建四字第一六二六七號函檢附計書圖修正,且將案之開發,應請彰化縣政府確實督導作好水土保持工作,以及「文十五」用地目前為私立建國工專使用部分,為符實際,應請台灣省政府詳予查核,如符合法校用地劃設之要件者,應予變更為「私立××學校用地」,否則應變更為文教區外,其餘準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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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編號8,原則同意,惟附帶條件應增列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至少提供一處完整之公園用地,其面積不得少於擬變更為住宅區土地之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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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編號12,原則同意,惟附帶條件應增列至少提供一處完整之公園用地,其面積不得少於擬變更為住宅區土地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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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編號13,除變更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部分,準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其餘應予維持原計畫。另酌化稅捐徵處原使用土地於將來該地區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變更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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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編號15.1.變更公園用地為商業區部分,應於附帶條件增列無償提供30%以上土地做為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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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公園用地為住宅區部分,同意變更,但將來建築使用時應不得妨礙該公園之視野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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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編號16.、24.,有關市場用地之變更,原則同意,惟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於附帶條件增列至少提供40%之土地為停車場;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於附帶條件增列至少提供45%之土地為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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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編號26.29.30.34.有關道路用地之變更,應請彰化縣政府依實際發展情況縮小為八公尺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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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編號36.38.39.,原則同意,惟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於附帶條件增列至少可提供45%之土地為停車場;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於附帶條件增列至少提供50%之土地做為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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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彰化電信局中華機房附近十公尺計畫道路,准昭示彰化縣政府於會中所提計畫圖修正通過,並於計畫書內增列變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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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卦山附近砲兵營區,原為公園用地,為兼顧國防需要,於該營區未遷移前,暫不興築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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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黃委員明和及彰化市民翁大綸君陳為縮小溝渠用地案,應係該溝渠用地施工完成後,依實際用地需要之範圍再予檢討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