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41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専案通盤檢討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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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411
案件id
MOIO3411-2-002-70265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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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三八六、三八九、三九二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年三月十三日八十府建四字第一五八一七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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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內政部7611.10.(76)台內營字第五五○○一九號函核計計畫範圍:詳如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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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討計畫內容:詳細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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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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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本主委員核可,推請李委員如南、楊委員重信、黃委員華勳、張委員家祝、胡委員俊雄組成專案小組,並請李委員如南任召集人,已於本(八十)年四月十一日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俟致具體意見完竣,拄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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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遞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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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更編號一、四、九、十一,應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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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變更編號五除中正路拓寬部分準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其餘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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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編號六,原則同意變更,惟應於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將鄰近之既成道路併討納入計畫道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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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發台灣省都會委員會審決台北縣政府擬議案,擬增列變更67號計畫道路用地為住宅區乙案,準照台灣省都會會決議辦二、變更編號三及大同育樂公司吳仕漢君所陳意見,立法院李委員子驛及盲人重建院曾文雄先生特李子聯君陳保請變更「公二十三公園用地為市場用地或一半變更為市場用地,一半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台北縣政府複議案擬增列「公三」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等案,請台灣省政府依下列原則重新研議後,再行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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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板橋市公園用地嚴重不足,應於兼顧生活環境品質原則下考量是否將公園用地變更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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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體考量全市性公共設施用地變更之公平性(三)如確需變更部分公共設施用地為其他使用分區,其所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力求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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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開公園用地變更事項之協議紀錄應請併同檢附,以供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