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41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新竹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事案通盤檢討(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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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411
案件id
MOIO3411-4-010-475e5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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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三七六、三八三、三九一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年一月二十一日八十府建四字第一五四六〇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及審議綜理表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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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內政部七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卅)台內營字第五五〇一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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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討計畫範圍:為現有新竹都市計畫範圍內不含與新竹科學區特定區計畫重要部分、就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前公布實施之公共設施用地為檢討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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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面積:原計畫面積一六○二.五公頃,經重新丈量修正面積為一五九○·六五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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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如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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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如省都委會紀錄人口團體陳情意見綜理。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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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榷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遴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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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編號23,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停車場、道路用地部分,其中商業區及停車場面積應分別修正為○○.八五公頃及〇.七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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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編號26,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過,惟都市計畫未更為商業區前就出售土地,且以商業區發照建築,顯有疏誤,有關失職人員,應請台灣省政府詳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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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編號28、29,機關用地擬變更為商業區分,應維持原計畫機關用地,惟未完成變更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前卽將公共設施用地標售,頗有疏誤,有關失職人員,應請台灣省政府詳查處後,再併於本地區通盤檢討時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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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編號30.計畫道路變更爲商業區、住宅區,應維持原計畫道路,俟全市性通盤檢討時,再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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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編號32,計畫道路變更為住宅區,應維持原計畫道路用六、計畫書25、57頁機關用地指定供黨部使用部分,應予修正為政事務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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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計畫範圍面積既經丈量更正為一五九○.六五公頃,說明書第31頁所列計畫面積應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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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姚志明君等陳情將練地二十一變更為商業區係本地區辦理通盤檢討時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