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43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雙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暨第一期公共請准縣市政府針此施保留地未業遷產拔封(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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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431
案件id
MOIO3431-2-001-3bf3d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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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政協委會第三八二、一四〇四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年五月十四日府建四字第一六二六五九號函核計畫書圖等報請備案事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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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內政部76·11·10台內營字第五五〇○一九號函三、按討計畫範圍,詳如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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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討計畫內容: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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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情意見整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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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發奉主任委員核可,推選余委員傳珠、王委員倩芳、吳委員志達、徐委員應秋、張委員家祝、王委員杏泉、胡委員俊拱組成審案小組,並請余委員擔任召集人,並於本(八十)年六月三、四日前往現場勘查六月十三、十八日舉行專案小組委員會議,獲致一致意見,特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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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以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送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送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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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更編號一、一、三、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三0、三一、三三、三四、三六、三八、三九、四一、四二、四五、四八、一五〇、一五一、一五五、一五八、一六一、一六三、一六四、一六九、七一、七二、七三、七四、七五等項,同意變更,惟其中涉及行椿、發照行政失,致損害民眾權益者,應請台灣省政府查明處理,另其中變更編號六四,幾車文進路位址不僅合理,但爲頒及執行之可行性,同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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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編號四、五、十七、三二等項,俾配合現有公用事業用地產權範圍之調整,同志變更,惟應依依變更處所分列變更項目,其中編號四、三二,並應依實際使用項目,分別修正製更為「郵政用地」或「電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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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結訖十一、二八、六六、七六、八二、八五等項,機關用地之變更,除變更編號十一、八二兩項因屏東市公所擬做局部里設施建設之用,應予維持原計畫,及變更編號七六四迄達原變更為商業區土地係提供百分之二十停車場用地,爰利益權規到,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逾外,共體同意業丈,惟其變更原有住宅區部份,應分別至少提供百分之四十公共變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份,應分別至少提供百分四十五公共設施用地,前開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方式應以無償提供或市地重到方案辦理(四)變更編號十八-2、十八-3、變更「公二十七」公園用地及變更「廣一」廣場用地為停車場用地部份,應予維持原計(五)變更編號二〇,變更部分墓地為住宅區部分,同意變更,惟應於將來細部計畫現到時劃設部份學校用地,供文小十一舍併整礦規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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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編號四六,變更部分工業區、機關、文小、公園用地爲住宅區部分,應退請台灣省政府重新研議畫規劃後,再行報核,其中「文小ㄧ學校用地及公園用地部份應併變更結訖四九案,變更為「文中ㄧ學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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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編號五二,變更部分鐵路用地為住宅區部份,同意變更○,惟應至少提供百分無償提供方式辦理),並優先劃到爲都市鐵路用地之帶狀綠地(八)變更編號六○,變更部分道路用地、住宅區及機關用地部分,應予修正變更為「電信用地」,以符實際;另變更道路為住宅區之面積應予補正3-8-3(九)變更編號六五,分,同意變更,惟應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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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變更編號六八,變更「公二十八」道路為「文小ㄧ」部分,應予維持原計畫(廿)雙兵編號七八,計畫人口變更理由應補充說明與台灣南部區城鄉重配合之計算方式○(廿)變更編號七九,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同意變更,惟應於該地區如部計畫規劃時,將既成道路納入計畫道路系統(四)變更編號八一,地帶分,同意變更,惟將來道路設計時、應注意興兩端計畫道路之併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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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變更編號八六,其中「三乙」工業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部份,暫仍維持原計畫工業區,並應依以下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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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準修建外,不得增改建或增加使用動力,但為防治污染著不在此限2.應加強污染防治工作,以達環保單位所訂排放水及廢氣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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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現有之糞廠、紙業廠應於五年內完成搬遷,未遷移後之土地,應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不得做為甲種或特種工業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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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由)變更編號八七,變更部分公園、市場用地為停車場使用方案一,應予維持原計畫,惟如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做為停車場使用者,得依該方案之規定興建停車由變更編號八八內有關公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份,惟原列附帶條件應修正為:原則同意1.應擬訂細部計畫包括具體可行之事業及財用地取得之具體措施),未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前不得審照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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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政府應於五年內取得本計畫地區全部公園用地土地所有權,否則應立即辦理遷讓還臺北材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不得審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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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截止八九內,有關綠地及水溝用地與同志變更,惟應分別至少提供百分之四十為無償提供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一)為八九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應優先規劃為都鐵路用地之帶狀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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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鑑於截至九一,有關新增之事業及財務計畫,應請台灣省政府就地方政府財力負擔狀況及預定完成期限,確實查核,酌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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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屏東看守所及法務部矯乙案,准照台灣屏東看守所八十年六月二十四日屏所約總字第四三0號函辦理,變更矯正機關用地路用地為機關用地及部分住宅區、公園、道二、本計畫地區內倘有關輀實依本計畫圖執行,以免再度造成民眾權益受損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