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43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為變更板橋縣板橋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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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431
案件id
MOIO3431-2-002-11e07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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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係前經本會第三四一次會議審決,其中有關變更內容經整理表繳說一、四、九、十、十一、決議應予維持原計畫,另就條號三及大同育樂公司吳仕漢君所提意見,立法委員李子群君與情變更「公二十三」公園用地為市場用地,一半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台北縣政府襄議擬增列「公三」公園用地變更住宅區等案,請台灣省政府依下列原則重新研議後再行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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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板橋市公園用地嚴重不足,應於兼顧生活環境品質原則下考量是否將公用地變更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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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體考量全市性公共設施用地變更之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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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辟需變更部分公共設施用地為其他使用分區,其所保留之公共同設施用地應力求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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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開「公用地變更事項之檢參考○」等在案,核准台灣省政八十年六月七日府建四字第一六五五○二號函附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七次會議紀錄到部,分會開維持原計畫各案提報機關,以及有關公用地變更送請研議部分檢送其補書面意見,特再建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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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路用地,俟照台灣省政三四一次會議決議,一、辦理,並退請台灣省政無見退還外,其餘仍應依本會第改為四,部分「公十八」用地擬更為二十公尺寬道5書閱後,報由內政部遴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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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更編號三,公園用地本業繫近地區整體發展需度,留設之開放空間、停車空間等重新研議後,再由台灣省政府再就地區未來計畫之使用性質、強三、台北縣政府報??案,擬劃列「公三」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立法院洪委員秀柱建請變更中山路與三民路商業區及轉曾文傳君陳情變更九十三號計??部分用地為住宅區等三案,請台灣省政府重新研議後再行報備四、俟後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案,有關公民或團體迭向內政部所提意見應於本會第一次審議該計畫案前提出以供參考審議,逾期不再提會討論,以利本會審議工作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