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44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中和都市計畫(第一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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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441
案件id
MOIO3441-2-002-7289c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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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會第三八四、三九六次會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年四月三十日府建四字第一六二六一三號,函檢陳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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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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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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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討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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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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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推請李委員如南、楊委員重信、黃委員華勳、吳委員忠達、張委員家祝、徐委員應秋、胡委員俊雄等組成專案小組,並請李委員如南任召集人,於本(八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前往現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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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準照台灣省政??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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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編號一、十三、二十三,應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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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編號五,應予修正變更為醫療用地,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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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編號六、七、同意變更,惟本案尚未完成變更法定程序,即先行設置游泳池、警察局、及消防隊等設施,其中有關違法發照之失職人員,應請臺北縣政府查(四)變更編號八,應予修正變更為河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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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編號十二,原則同意,惟應增列「派出所」之使用項目,並確實依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一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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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編號十五,應請台灣省政府查明公有土地範圍,一併變更為市場用地,並應依實際需要增設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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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編號十九,該道路之寬度應修正變更為十二公尺,以維原規劃道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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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編號二十五,同意變更為機關用地,惟應註明供軍事機關使用,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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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變更編號二十,應請台灣省政府會同軍方查明案內土地所屬之軍事機關用地之土地權屬、使用現況及政府一體之理念,中央政府已解除軍事禁限建範圍,整體檢討規劃,並詳予分析案內土地做為清潔隊用地是否恰當,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十)鄭俊君及總統府第二局轉任達德君等陳請變更「公四」公園用地內現住戶之基地範圍為商業區,並願提供百分之六十為公共設施用地乙案,應請台灣省政府查明案內土地之權屬及現況使用,並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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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地區之發展現況與計畫內客相去甚遠,且本次通盤檢討辦理時間太長,應請台北縣政府於二年內再完成第二次通盤檢討,以配合修正計畫年期、人口濃度及計畫底圖,並依實際發展需要,補足公共設施用地,同時納入密度管制計畫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