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441-審議事項-第二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原都市計畫地區(苓雅區行政中心及其鄰近地區)都市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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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441
案件id
MOIO3441-4-007-e4528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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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本部都委會第卅四次會議審決:「本案退請高雄市政府就下列各點重新審慎研議:一、四維行政大樓所需之停車空間應於設計興建時即充分考量今以其停車空間不足為由再劃設大規模之停車場用地,實欠妥適,且計畫書所列停車需求之估算數據並未考量停車駐留時間、停車次數情況,與事實顯有不符,應就理論與實際現象深入檢討,再審慎核計。三區公所與民眾關係密切,若任意撤遷可能造成民衆不便,咨准區區政機關之遷移,是否確有需要應再深入檢討,且原有辦公廳將作何種使用亦應於計畫書內敘明。三、本案土地如確有變更為停車場及岀雅區行政中心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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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必要,應就實際需求作整體規劃,不宜以土地取得難易而為規劃,致破壞原道路系統與土地使用分區之完整性,有違都市計畫整體規劃之精神。四、中華工程公司對本案所提意見併請審慎研酌充分協調。ㄧ及第三三一次會議審決:「本案請高雄市政府就該地區交通、停車及整體規劃問題,併同中華工程公司所提意見,審慎研酌,充分協調後,再行提會討論。各在案,俟經該府研議修正計畫後,提報該市都委會第ㄧ二六次會議審決通過。茲准高雄市政府八十年六月廿六日八十高市府工都字第一九三二八號函檢附修正後計畫書圖,再報請核定等由到部,特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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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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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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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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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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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照案通過。至中華工程公司建議將南側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乙節,請高雄市政政府於下次通盤檢討併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