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44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北市政府函為擬(修)訂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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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441
案件id
MOIO3441-4-008-6e573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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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第三八六次委員會議審議,原則通過ㄧ,並准台北市政八十年六月一日府工字第八○○二五六六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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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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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擬(修)訂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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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擬(修)訂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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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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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推請李委員如南、胡委員俊雄、曹委員星、黃委員華勳、楊委員重信、張委員家祝、王委員杏泉、王委員傅芬、徐委員應秋(一)由李委員逸民代表)組成專案小組,並請李委員如南任召集人,並於本(八十一)年七月四日前往現場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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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遴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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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同意採「區段徵收」方式作整體開發,惟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比例,並限制最小開發規模面積,以利執行。至私立中國海專用地,應請就其符合行政院613.3.台(61)內一九二九號令及6912.17.台(69)內一四五七一號函規定之土地,予以劃設為「私立中國海專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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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遊樂區」、「娛樂區」兩者使用性質內容之區分、使用強度、使用項目等事項,應聘請有經驗之顧問公司,詳為「都市設計」後報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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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堤防外行水區之規劃設計及使用管制,應配合本案併同考量並准予設置水上活動之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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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提供進入本計畫區之活動人口便利之購物環境,是否於遊樂區與娛樂區間增設商業區,請台北市政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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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來擬訂細部計畫時,應考量日間活動人口之需求,以規劃供適度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停車場等)六、本計畫書中「事業及財務計畫」部分,請台北市政府於細部畫內詳予訂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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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書中第五頁修訂後計畫內容二(一)-2.「國中用地東側劃為國宅用地ㄧ之規定,因未列入修訂計畫範圍,應修正移至「其他說明」事項中,並加註於細部計畫中加以考量劃八、變更編號18,原行水區、道路用地、住宅區變更為堤防用地業經本部核定並由政府發布實施,該項變更部分應予刪除並退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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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遊樂區、娛樂區之建蔽率、容積率、使用管制,該府報部核定計畫書規定與公開展覽計畫書中規定相異乙節,同意該府報部核定之本工要計畫書所敘於細部計畫中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