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45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內溫泉部分(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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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451
案件id
MOIO3451-2-002-a4e70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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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臺灣省都委會第三九‧六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府建四字第八一六三四二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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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六、二十六條三、檢討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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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討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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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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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決議本案專案交由六、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請李委員如南、楊委員重信、黃委員華勛、李委員逸民、陳委員永仁、張委員家祝、胡委員俊雄組成專案小組,並請李委員如南任召集人,於本(八十)年八月八十日現場勘察,並舉行專案小組會議審查,獲致具體意見,特予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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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俟同外溫泉部份,就以下各點重新研議後,再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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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地區係以溫泉資源為主要之觀光遊憩條件,因此,本案應就溫泉資源之分佈及蘊藏量詳予調查分析,並對容納遊客量詳予評估,以以避免過度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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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溫泉資源外,並應考量本地區可供觀光之輔助條件,如知本溪之景觀資源及其其他遊憩設施之設置等,以創造多樣化之觀光遊憩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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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地區地形基陸,有關土地使用之規劃(如保護區變更為公園),宜先就坡度、地形、地質等發展限制條件,詳予分析並區分可供開發地區及必須保護地區後,再就可供開發地區整體規劃利用,俾免破壞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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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旅館區之規劃,應就溫泉資源之供給及預計遊客數之需求,詳予檢討劃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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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宜以服務遊客為主,並就計畫區範園整體考量集中劃設,各旅館區所需之公共設施如停車場等,應以自行提供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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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計畫區內之飲用水、廢污水排放及處理、廢棄物之處理及上、下水道系統,應予審慎規劃,納入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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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地區之經營管理及維護,應詳予研擬納入計畫內容八本,並考量設置管理服務中心,統籌辦理上開工程研擬整體開發計畫,以創造高質之觀光遊憩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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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地區係屬經濟部七十四年八月二日經七四)磋三九三二號函劃定之「知本地熱(蒸氣)礦保留區」,有區內之硫水溪及溫泉資源,應請當地地方政府安為管理及維護,以確保自然資源之永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