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451-報告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小鳥來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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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451
案件id
MOIO3451-2-003-f0f7b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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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三三五、四0三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年七月一日府建四字第一六五七二人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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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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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討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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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討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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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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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發奉主任委員核可,請胡委員俊雄、楊委員重信、李委員逸民、張委員家祝、王委員杏泉組成專案小組,並請胡委員俊雄任召集人,於本(八十)年八月一日現場勘察並擬行專案小組會議審查,獲致具體意見,特予提會討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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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準照台灣省政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遞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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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更編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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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商業區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部分,應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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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綠地及旅館區為商業區部分,應修正變更為廣場一、乘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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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編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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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基地及公園用地為保護區部分,應予維持原計畫2.變更農業區為停車場、道路、住宅區、旅館區部分,原則同意。惟案內土地應於計畫年期屆滿(民國八十五年)以前整體開發完成,有關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同時,旅館區附設之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應按實際停車需求,明訂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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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所列「機關(旅遊服務中心)用地」應予修正為「旅遊服務中心用地」本案為風景特定區計畫,為期配合觀光發展需要,應請台灣省政府督促桃園縣政府就本地區旅遊發展需要,儘速再辦理通盤檢討工作,並協調觀光主管機關協助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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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地區將來公共設施之建設,應先有整體規劃,避免零星...建設,造成資源浪費,且各景觀據點之規劃設計,應注意自然資源與景觀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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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來地區鑛壁及違規石採取嚴重,應請台灣省政府協調有關機關嚴予取締及管理維護,以避免景觀資源之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