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481-臨時動議-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中和都市計畫(第一次主要計畫通盤檢第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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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481
案件id
MOIO3481-6-012-d1c98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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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八十年七月廿日第三四四次會議審決:一除以下各點外,其餘準照臺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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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九)變更編號二十,應請台灣省政府會同軍方查明案內土地所屬之軍事機關用地之土地權屬、使用現況及政府一權之理念,中央政府已解除軍事禁限範圍,整體檢討規12割,並詳予分析案內土地作為清潔隊用地是否恰當,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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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鄭俊君及總統府第二局韓任達德君等陳請變更「公四」公園用地內,現住戶之基地範圍為商業區,並願提供百分之六十為公共設施用地乙案,應請台灣省政府查明案內土地之權屬及現況使用,並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案由報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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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經本部以八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台內營字第八○七一二八二號函請該府迅依決議各點辦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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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函准台灣省政府以80年9月19日府建四字第一七〇六七九號函就部分「文中五、預定地變更為「私立南山商工用地」提請覆議到部,經提八十年十月二十八日本會第三四七次會議決議略以:一、準照台灣省政府申覆意見通過,⋯⋯,其餘仍維持本會第三四四次會議決議文。二、國防部函請變更警備總部所屬之天山西營區部份土地之都市計畫為機關地乙案,請台灣省政政府併案研提具體意見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ㄧ並經本部甲以801127台內營字第八○七八九九○號函復該府於文到二十日內併決議辦理後再行報備各再案,其間本部並以801118台內營字第八O三一八二號函催該府儘速依本會第三四四次會議決議研提意見到部,惟迄未准該府依照辦理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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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行政院八十年十二月廿日台(80)內移字第七二一六三號發單交下黃添丁君等二十六人一再陳情求政府儘速解決議案等送請由部到部,並嗣迺予核處,經本部衡酌本計畫通盤檢討案自辦理公開展覽起迄今已逾十年有餘,為促使該檢討案儘速結案完成法定程序,以維公私權益計,特再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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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以下各點外,其餘仍依本會第三四四次及第三四七次會議決議文辦理並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遞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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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編號二十、變更中和市秀朗段尖山角小段五三一二、-14-五三一四、五六、五七地號土地等軍事機關用地為機關用地,並指定供中和市公所清潔隊使用部分,據國防部列席代表與會說明,上開地號土地畝、方並無使用計畫,且於七十八年九月公告解除軍事禁、限建管制例。為兼顧當地都市發展之需要,並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應請台灣省政府會同軍方詳予查明,該軍事機關用地範圍內非屬軍事機關所需使用之私有土地,一律變更為住宅區,惟應依規定擬定細部計畫,辦理市地重劃後,始得發照興建築。如因變更後之住宅區土地不適合辦理市地重劃開發,宜由該府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共同無償提供適當比例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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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防部函請變更警備總部所屬天山西營區部分土地之都市計畫為機關用地乙案,同意國防部八十一年十月八日(80)覺悟字第二二五一號函所提意見,變更部分住宅區、公園用地、保護區為軍事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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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俊君及總統府第一局轉任達德君等陳請變更「公四」公園用地內現住戶之基地純因為商業區,並願提供百分之六十為公共設施用地乙案,據台灣省政府副主席代表與會說明案內陳情房舍非屬合法建築物,本案陳情人所提意見不予採納(七)核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