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511-報告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內溫泉部部分分(一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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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511
案件id
MOIO3511-2-004-8dd6e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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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次次上通通開盤盤兩檢檢計討討()畫案。前經分別提報本會八十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三四五次及八十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三四七次會議審決,請台灣省政府重新研議後再行報備在案,兹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月八日八一府都二字第一五九五九九號函檢送研議意見到部,特再提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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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第三四五次會議決議略以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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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內溫泉部分(一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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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併同外交部,以下各點重新研議後,再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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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地區係以溫泉資源為主要之觀光遊怠件,因此,本案應就溫泉資源之分佈及總儲量詳予調查分析,並對容納遊客量詳予評估,以避免過度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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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溫泉資源外,並應考量本地區可供觀光之輔助條件,如知本溪之景觀資源及其他遊憩活動設施之設置等,以創造多樣化之觀光遊憩據點三、本地區地形甚陡,有關土地使用之規劃(如保護區變更為園區,宜先就坡度、地形、地質等發展限制條件,詳予分析並區分可供開發地區及必須保護地區後,再就可供開發區整體規劃利用,俾免破壞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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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旅館區之規劃,應就溫泉資源之供給及預計遊客數之需求詳予檢討劃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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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宜以服務遊客為主,並就計畫區範圍整體考量併集中劃設;各旅館區所需之公共設施如停車場等,應以自行提供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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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計畫區內之飲用水、廢汙水排放及處理、廢棄物之處理及上、下水道系統,應予審慎規劃,納入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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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地區之經營管理及維護,應詳予研擬納入計畫內容,並考量設置管理服務中心,統籌辦理上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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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地區之開發,應另行研擬整體開發計畫,以創造高品質之觀光遊憩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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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地區係屬經濟部七十四年八月二日經七四○礦三二九三二號劃定之「知本地熱(蒸氣)礦保留區」,有關區內之知本溪及溫泉資源,應請當地地方政府妥為管理及維護,以確保自然資源之求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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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第三四七次會議決議略以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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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案:台灣省政冨函為變更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外溫泉部分(一)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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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本會第三四五次會議密議一變更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內溫泉部分第一次通盤檢討一案之決議文,併同重新研議後再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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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東縣顏銀先君遺向本部陳請修正台東市知本小段二○六五一六地號土地上之八公尺計畫道路位置乙案,請台灣省政府併案研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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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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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範圍內土地其現況坡度超過百分之三○者,不得作為建築使用,並不得計入法定空地;其標高超過二七○公尺者,應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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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溫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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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保護區為公園用地部分,除變更編號三所列之公園用地外,其餘應維持原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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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依現有計畫道路分區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並俟完成後始得行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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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編號八,應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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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溫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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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編號一、二,應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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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編號十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俟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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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溫泉部分溫泉大橋以東土地,係屬一般市鎮發展型態,應於鄰近市鎮計畫通盤檢討時併同納入;溫泉大橋以西土地,應與內溫泉部分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合併辦理,其計畫圖比例尺應統一為一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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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促進本地區自然資源之永續利用,應請台東縣政府嚴格執行溫泉地熱之管理及山坡地整之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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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區內之飲用水、廢污水排放之處理、廢棄物之處理及上、下水道系統,應請台東縣政府審慎檢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