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511-報告事項-第六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中壢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事案通盤討(一)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3.6.案及遞公開展覽期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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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511
案件id
MOIO3511-2-007-c4676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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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係依據本部都委會八十年五月廿九日第四四一次會議審議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決議:「...台灣省都委會第三九四、三九六次會議決議,將II—8—40公道路用地、「文小十六」學校用地、一丨一8丨20公尺道路用地、一公六七公頃用地維持原計畫,並請縣政府再研提具體意見後提會討論部分,應於計畫書閱分別敘明及虛線標繪暫予保留,另案辦理。ㄧ、暫予保留部分○此外,繼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第二次通盤檢討)逸公開展兌期限人民圖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13.案,經提八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六一次會議決議略以:一、將本案件入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遂公開展覽期限人民團體陳情見綜理表第2.案ㄧ(一)公ㄧ公六ㄧ公園用地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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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揭暫予保留部分經併案提請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六、四一六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八一府.建四字第一五五三三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請備案等由到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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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案經奉主任委員核可由李委員如南、楊委員重信、張委員家祝、曹委員呈、王委員杏泉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李委員如南為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業於本(八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特提會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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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表內各項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遴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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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三十五之建築物三採納台灣省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第八屆第五次臨時大會林維計畫完成法施行後始得發照建築。細部計劃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並(一)合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平合理之事業及供細部計溥先陳情案案調處小組大會三第一次通過審議第公二六公園用地用地市塲補郡里市地之不良場用決議。沿一一一二〇公尺道路(延平一路八境界線深度三十五公地。應維持原計畫為公園用尺範圍內變更為市場用地,並作多目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