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511-審議事項-第四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擬定及變更高雄市原都市計畫(前鎮及苓雅)部分地區細部計畫(一)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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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511
案件id
MOIO3511-4-013-0ba98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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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一三二五九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一年十四日八十一高市府都字第一七九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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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一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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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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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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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本(八十一)年四月十三日本會第三五○次會議審決,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再提會討論ㄉ在案,俟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由余委員鍾璋、王委員傅芳、楊委員重信、黃委員華勳、張委員家祝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余委員鍾驪任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業於五月五日前往現地勘查,並於五月八日舉行審查會議,研獲具體意見,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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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左列各項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遴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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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變更編號G(9),變更理由係為避免剝削及地主權益,應修正為依重劃結果劃設為女○(二)本案變更編號A(1)H(11)異3,計畫書所敘變更內容與計畫圖示略有出入,以及編號(9)、I(12)、畢7,計畫圖疏漏標繪變更內容,應請高雄市政府併同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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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變更編號巳3.,變更君毅、正群新村為建蔽率40%,容積率480%之國宅用地,應修正為建蔽率40%、容積率420%,以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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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第十六頁,表二十三所列原計畫書面積與細部計畫面積差異甚大,應請高雄市政府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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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書第九章第三節所列公共設施保留地開發優先順序將孰按幹線道路至主要道路列為次優先建設,並列入八十八年辦理,而將市場、兒童遊樂場等地方性項目列為首要建設項目,與實際發展過程有所出入,宜請高雄市政府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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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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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書一二四頁,建築基地內留設之空地比率漏列住五,應請本會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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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書一八一九頁有關住宅區、商業區之劃設原則及建蔽率、容積率管制標準修正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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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書一二二頁表十一—一四有關公園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本條應修正為建蔽率5%、容積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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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為解決停車問題,宜增列有關停車空間設置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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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為促進生活環境品質,宜增列各使用分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容許使用之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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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計畫書第十一章第二節有關容積率獎勵規定之部分,應配合第2.點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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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本計畫地區實際可容納人口超出計畫人口甚多,應請高雄市政府於本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依實際人口成長趨勢優先補足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