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511-審議事項-第五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楠梓區(高速公路以東及土庫一帶)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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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511
案件id
MOIO3511-4-014-be78b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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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一二八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八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十高市府工都字第3509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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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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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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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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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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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本(八十一)年四月十三日本會第三五〇次會議審決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再行提會討論,在案,嗣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由余委員鏡、王委員傳芳、楊委員重信、黃委員華勛、張委員家祝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余委員鍾驤任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業於五月五日,前往現地勘查,並於五月八日舉行審查會議,研獲具體意見,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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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左列各項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遴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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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變更編號1.3.4.5.6.7.9.15.20.等係為配合高級社區、國宅用地以及觀光旅館區計畫,擬廢除街廓內計畫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以整體規劃開發方式辦理部分,為有效管制大街鄉鎮整體開發,應請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內,增列有關整體規劃設計準則及開發計畫審查辦法,並指定專責機構統籌辦,理審核事項(七)本案變更文編號3.有關觀光旅館區西北側邊界道路往內單邊拓寬為十七公尺部分,變更內容及面積漏列,應請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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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變更編號2.有關變更住宅區0.81公頃為停車場部分,變更理由係為配合親光旅館區之設置一語,應予刪除,以供公共停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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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變更編號1.4.5.6.7.9.等係為配合台糖公司高級社區計畫,擬廢或除街廓內細部計畫道路,採大街廓整體規劃設計部分,應修正變更理由將「台糖公司」一語刪除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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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變更編號16.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部分,應予修正為ㄧ電信用地,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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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變更編號18.農業區變更為變電所用地,係屬變更主要計畫內容,本案應修正計畫案名為「變更高雄市地劃劃區(高速公路以東及土庫一帶)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土要計畫案,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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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變更編號20.現定變更第1.3.4.5.6.7.9.15.及公二東側街鄉為整規劃開發區,應更改正為指定辦理整體規劃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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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計畫書第九章第二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第三條住宅區應修正為「住三」,即建蔽率50%、容積率240%;第四條住宅區(供國宅使用)應修正為「住四」,即建蔽率50%、容積率300%,第五條觀光旅館區應修正為建蔽率40%、容積率300%,第六條有關公園用地部分,應修正為建蔽率5%、容積率15.%,並得作多目標使用,以符實際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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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案觀光旅館區之設置,除依交通部觀光局所訂相關規定外,應限制其土地使用項目二、按本計畫地區實際可容納人口超出計畫人口甚多,應請高雄市政府於本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依實際人口成長趨勢優先補足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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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地區涉及高雄新市鎮範圍部分,應俟將新市鎮計畫確定後,依新市鎮範圍內之土地使用管制內容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