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52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北市政府函為擬(修)訂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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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521
案件id
MOIO3521-4-007-eaaad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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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部前經本會去(六十)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三四四五四次會議審議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圖後,報由內政部審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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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同意採「區投收」方式作整體開發,惟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比例,並限制最小開發規模面積,以利執行。至私立中國海專用地,應請就其符合行政院61.3.3.台(61)內一九二九號令及69.12.17.台(69)內一四五七二號函規定之土地,予以劃設為「私立中國海專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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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遊樂區」、「娛樂區」兩者使用性質內容之區分、使用強度、使用項目等事項,應聘請有經驗之顧問公司,詳為「都市設計」後報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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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防外行水區之規劃設計及使用管制,應配合本案併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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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並准予設置水上活動之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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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提供進入本計畫區之活動人口便利之購物環境,是否於遊樂區與娛樂區間增設商業區,請台北市政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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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來擬訂細部計畫時,應考量日間活動入口之需求,以規劃提供適度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停車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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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書中ㄧ事業及財務計畫ㄧ部分,請台北市政府於細部計畫內詳予訂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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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書中第五頁修訂後計畫內容一(一)-2.「國中用地東例規劃為國宅用地之規定,因未列入修訂計畫範圍,應修正移至「其他說明事項中,並加註於細部計畫中加以考量劃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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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編號18,原行水區、道路用地、住宅區變更為堤防用地,業經本部核定並由該府發布實施,該項變更部分應予洲除,並退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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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遊樂區、娛樂區之建蔽率、容積率、使用管制,該府部核定計畫書規定與公開展覽計畫書中規定相異乙節,同意照該府報部核定之本主要計畫書所敘於細部計畫中訂案之。ㄧ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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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茲准台北市政府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八十一府工二字第八○二八三七三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誼府上函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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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規定,不不無疑義,特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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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決議一、有關私立中國海專用地範圍,仍依符合行政院61.3.3.台(61)內一九二九號令及69.12.17.台(69)內一四六七二號函規定之整土地予以劃設,即維持原劃設二‧四八公頃。本項處理原則經本府工務局都市計畫處於81年1月3日函復中國海專,該校則於81年2月27日以業已取得校地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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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間土地使用同意書而函請本府工務局將現有運動場用地一併變更為該校用地。該校建議經本府研析仍維持原計畫之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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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海專現有校地面積約三‧五公頃,本主要計畫案內劃設「私立中國海專用地」面積約二.四八公頃,而社子島地區未來將以區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當地居民眾次於說明會上強烈表達該校亦需參與區段徵收,不能享有特權,今假設區段徵收發還40%土地,則該核約可領回一.四公頃土地,不足二.四八公頃部分仍需自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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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海專於八十年十二月六日取得中洲股七○八、七○八一地號土地使用同意書(詳附圖一、附件三),係在本計畫案經貴部都市委會審議通過後,若再動輒更改計畫3將延舍社子島地區之開發,且易招致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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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決議二、有關「詳為」都市設計後報部備查乙節,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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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設計及細部規劃已由本府工務局都市計畫處列為委託研究「細部計畫重點,現階段除積極辦理召開國際場邀請知名顧問公司或學術機構參與規劃研究外,並據於82年6月30日前完成細部計畫委託研究,屆時將報請貴部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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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議四.有關是否於遊樂區與娛樂區間增設商業區乙節,由於住宅區內巳配合劃設○·九六公頃「第一種商業區」,而「遊樂區」、「娛樂區」將視活動規劃,予細部計畫研許使用管制時允許商業活動之配置,故本案不另增設商業(四)決議一前揭有關區徵收整體開發,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比例,並限制最小開發規模面積,及決議三、丙提防外行水區之規劃設計及使用管制,應配合本案併同考量,並准予設置水上活動之必要設施,決議五,「考量日間活動人口之需求,以規劃提供適度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停車場等)」,決議六,詳予訂定事業及財務計畫等諸項,均將於辦理細部計畫時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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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決議七、八、已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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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惟查本案有關中國海專用地範圍仍維持原劃設二·四八公頃,是否符合本部部委會第三四次會議決議一之內容及行政院六十一年三月三日台六十一內一九二九號令(為鼓勵私人興學,凡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當地政府於都市計畫圖上,將其核准立案之校地範圍標明「私立○○學校用地ㄧ不包拾補習學校。一、經教育部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者。二、已成立團法人者。三、土地自有,並有合法證明文件,其所有權屬於財團法人者。四、校地面積不超出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者。〦行政院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台六十九內一五‧七二號函35各級私立學校因政府築辦公共工程須遷移他處或為學校發展擴大者,基於地方實際需要,經會勘同意,得櫬土地使用同意書,於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依法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標明為「私立○○學校用地」,惟應請該管地政機關於受理時查明各筆土地是否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購置並由學校提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購置之證明文件。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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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私立中國海專用地範,應就符令行政院六十一年三月三台六十一內一九二九號令規定部分,劃設私立中國海專用地以外,其餘仍維持本會八十年八月三十七日第三三四四五四次會議決議文,並退請台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圖後,報由內政部遴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