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521-審議事項-第七案:國防部函為變更及擴大金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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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521
案件id
MOIO3521-4-010-1af63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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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金門縣都委會及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審決通過,並准國防部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81)恭忠字第三四五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轉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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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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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討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檢討計畫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將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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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茶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由李委員如南、英委員華勳、楊委員重信、吳委員志達、胡委員俊雄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李委員如南任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業於本(八十一)年五月三十二月二十三日前往現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意見,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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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準照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國防部轉知金門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送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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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更變編號擬1.5.6.及1.2.3.4.5.6.8.9.10.11.12.13.14.16.17.19.20.22.23.24.25.28.30.31.32.35.36.43.48.等項並未經金門戌公政務委員會審議通過,應免予列入變更內容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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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縣文更編號「撥2.」、「撥3.」、「撥4.」部分同意撥大,惟應另擬細部計畫,並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未完成開發前,不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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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號十一號道路拓寬為十五公尺部分,同意辦理,其屬擴大都市計畫部分納入變更編號4,其屬變更住宅區為道路部分,應增列變更編號,並另列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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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編號變7,應修正為變更行政區為將療、專用區,另計畫圖所繪天主堂所在地變更為保存區乙節,係屬誤繪,應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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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編號變15.45.46.47.,變更為宗教保存區一部分,應修正變更為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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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編號變18.原規劃道路位址不當,應予維持原計畫;另准照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所提意見,於商業區北側變更部份行政區為六公尺寬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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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縮號變21.27.33.,應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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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編號變34.38.,計畫書、圖標示有誤,應請查明修正(九)變更編號變37,應維持原計畫為行政區(十)變更編號39.應維持原計畫,係金門地區全面實施都市計畫時整體考量觀光遊憩系統之實際需要制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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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變更編號變40.42.,周意變更,惟應併同變更編號撥4.揮定細部計畫,並以區徵收方式辦理開發,未完成開發前不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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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編號49,應修正變更為「學校用地」,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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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變更編號50.應修正變更為「行政區」,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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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綜理表所列變更內容,應補充而積資料,以供參考(四)本計畫原列文教區、行政區、遊憩用地等項,除前開各點另有說明者外,餘應依使用現況及計畫需要,分別統一修正為國中、國小等學校用地、社教用地、機關用地一公用地,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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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地區計畫人口高估,活動人口資料不足,應於該地區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時確實檢討修正並補具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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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應金門地區戰地政務解除,及發展觀光之需,要,以及卑期之增加趨勢,應請金門縣政府予考量本地區將來商業活動發展導向、相關服務設施以及道路系統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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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門地區古蹟、傳統建築甚多,為保護傳統文化資產,應請金門縣政府審慎規劃,並於本地區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時納入計畫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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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門地區應於全面實施都市計畫規劃時,將主要上下水道、水電、瓦斯及共同管道系統納入規劃事項,尤應就金門地區具閩南文化特色之傳統聚落之保存及觀光發展需要,研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利執行六、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建設,金門縣政府礙因財政短紐而需上級政府補助者,應請另擬取得及連設計畫,循行政程一為配合本地區辦理一區段徵收一事項,應請金門縣政府俟十策劃有關人員訓練配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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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禁建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