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521-臨時動議-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國立中正大學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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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521
案件id
MOIO3521-6-012-ec993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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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前經本會八十一年五月十二日第三五二次會議第六次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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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二、請台灣省政府就本計畫區計畫人口推計、未來人口引進措、公共設施用地及上、下水道系統之規劃、國中用地區位、替選方案等,研提修正意見,先行提報本案小組會議併討論○二、案經奉主任委員核可,由李委員如南、莊委員芾勳、楊委員亞信、曾委員呈、王委員杏泉、游委員丁自、林委員益厚紳成案小組,並由李委員如南為召集人,主持小組業於本六十一年六月九日前往實地勘查,並於六月十三日舉行fact案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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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準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遴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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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區除中正大學用地外,其他地區均未進行地質調查工作,致無法確定地震斷層區位址。為維護公共安全,本告發佈實施後,請令台灣省政府轉知嘉義縣政府,配合區徵收作業進度,於開發建築前應比照國立中正大學洎:三理計基區之地質鑛採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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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園用地編號一八三八五、一六、一七、一八九、兒童遊樂場編號三四、五及停車場用地編號一、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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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施用地,嚴格禁止作多目標使用。(7)|2|15m道、6一18m道路、7一3一15m道路.以西至計畫範國家公園界線所圍農業區土地嚴格禁止有永久性建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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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提高本地區居住及教育環境品質,並達成土地使用之管制,應由嘉義縣政俯成立「國立中正大學特定區計畫市設計審查委員會,除國立中正大學用地外,本計畫所有建築申請案均應經該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准發照四、為交通順暢與道路系統完整性,(3)30m道路應連接至(5)1.24m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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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初塑造本地區有一完竣圍道系統,除(四)-1-25m道路與4│25m道路闢設圍道外,9│40m道路、10│30m道路、(四)二十五m道路、(三)三十m道路、應作圓道設,並應經國立中正大學特定區計畫都市設計審查員會ㄧ審查通過後,始准予開關使用六本計畫區上下水道系統、垃圾處理場、污水處理廠應詳予規劃,如涉及變更都市計畫者,可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個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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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區內第一、二、三種商業區將來應訂定整體規發計畫後,始准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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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係新擬定都市計畫地區,依行政院八十年九月十四月台八十內二九九○七號酌規定,應以一區段徵收一方式辦理土地開發,並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五年內完成區徵收作業;嘉義縣政府列席代所提「國立中正大學特定區計畫區徵收實施工作進度表一應納入計畫書內規定,請台灣省政府按進度表加強督導考核,並予以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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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區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土地開發後,政府取得之土地應儘量集中,並應訂定整體開發計畫後,始准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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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維護本計畫區環境品質,對於不參加區段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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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社中正大學對起國研館品夥在收實務工作進度等情形項目都市計畫細部圖作成及公告地形測量及用地區地形分割作業先期準備作業及調査業務地上物調査及各類建築物估段測量計畫書編成、公告、通知權利調査勘查存心等事項記多邊形測地許用及校定抵償物分析作業用地公告及異議處理I程I推度第一年36912第二年36912第三年36912第四年36912第五年36912備註:1.以上經費係以都市計畫整體實施日起算。2.於地籍整理及交地後仍須辦理補償及原舊土地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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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舊聚落住宅區,應以都市更新方式改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