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521-臨時動議-第二案:內政部為變更台北市南港區大豐段第三小段二二九九筆地號部分保設區土地為垃圾處理用地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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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521
案件id
MOIO3521-6-015-79102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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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曾前准台北市政府八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八十一府工都字第一〇二〇九三一號函稱配合北市第二掩埋場之興建需要,依一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運輸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由本部辦理運為變都市計畫,並檢附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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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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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縱巷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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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緣由及內容:詳計基弗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迄至同年六月十三日北,分別在台北市政府及前港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年五月二十七日於南港地區公所舉辦說明會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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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本案公告展期問計有周淯福建等三十五件陳情案,並經台北市政府以八十一年六月十七日八十一府環四字第八一○四一七六三號函檢送上開陳情案研析意見到部。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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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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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惇人報澤洽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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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豬窟垃圾場地點距人口密集之住宅、學校和研究機關,近者約四○○公尺,遠者不過一五○○公尺,不適宜興建垃圾掩埋場○2.本案垃圾場地點對外唯一交通要道研究院路早已壅塞不堪,如何能再承擔未來每日五○○至一○○○輛垃圾車之交通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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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豬窟地區在民國五十八年曾為垃圾掩埋場,因多雨造成垃圾向下沖之嚴重污染之歷史教訓,故政府選擇在該地區設立垃圾掩埋場之決策允宜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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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尚未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不宜遽以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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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籲請政府公正、客觀、審慎評估台北市垃圾掩埋場案,如經評估結果本案就雨量、地形、地勢、地質、對外交通等因素,確實具體可行,本區居民毫無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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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楊委員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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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市政府環保局所提「台北市第二掩埋場用地勘選計畫」第三章3-163頁有關內湖內溝與山豬窟區位環境影響評點扣分表,何者按為嚴重,似未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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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深路、研究院路為山豬窟地區對外唯一交通管道,目前已窒塞不堪,未來如何能承擔每日五○○至一○○○輛垃圾車交通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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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尚未定案,福德坑垃圾掩埋場預定於明(八十二年六月底開開,至多延至八十二年八月;惟本案能否於一午內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工程設計、發包、施工、驗收、啟用,不無疑義。如未能依限完成啟用,如何妥善處理福德坑垃圾埋理場使用年限4.台北市目前約有五分之四之垃圾利用掩埋方式處理,市政當局明知福德坑垃圾掩埋場使用年限即將屆滿,何以未能及早提出第二掩埋場之開闢計畫,致勿促將本案遞報內政部申請遞為變更,未經台北市都委會簽議,難以說服民眾,且讓政部都委會扮演背書角色,至為不妥5.建請慎重考慮福德坑垃圾掩埋處理場在安全無虞之原則下研究加高之可行性,以延長使用年限;並透過高層協商,協調台北縣、市政府辦理區域性垃圾掩埋場之合作計畫,以妥善解決台北市第一垃圾掩埋場用地區位選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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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余委員鍾聯1.本計畫案報部辦理運為變更前,台北市政府是否曾經辦理協調?有無具體的回饋計畫構想?2.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內容為何?是否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四、陳委員永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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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垃圾場之進出道路,除經過研院路、南深路外,應提出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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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掩埋場應採取雙層不透水布施工,並每日覆土,如遇氣象因素可能造成臭味問題時,應施以泡沫阻隔3.掩埋場內之污水處理廠未完成前,產生之污水應收集送至現化污水處高等法附吸破性活或法膜透滲逆以應理處水污之內場埋掩理處嚴理級方式女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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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應候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同意後,始可發照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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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北市政府應加速垃圾焚化爐之興建進度,同時在公害防治及安全無慮之情況下,延長福德坑垃圾掩埋場之使用期限,使山豬窟垃垃埸場得以充裕時間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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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案應有合理之回饋措施,俾爭取當地居民之支持與諒解。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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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對於當前台北市垃圾問題之處理十分重要,有關民眾運向本-15會所提陳情意見,環境影響評估、對外交通問題以及與會委員發言意見,送請台北市政府儘速協調,並審慎研提具體書面意見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