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551-審議事項-第一案:內政部為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以配合第一期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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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551
案件id
MOIO3551-4-004-3fb94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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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內政部營建署為執行「國家建設六年計畫」淡海新市鎮開發計畫,擬遷為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計畫(配合第期細部計畫)案,業經內政部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台(81)內營字第八一八四八一七號函准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辦理,並函請台灣省政府挹知台北縣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完竣,特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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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款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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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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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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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分別在台北縣政府、淡水鎮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在汐止鎮公所舉辦說明會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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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變更主要計畫部分,公開展覽期間,並無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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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規劃單位所提變更計畫草案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修正計畫書圖後,由內政部遴予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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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第十案:變更部分行政區為車站用地及部份住宅區為行政區分別維持原計畫為行政區及住宅區;原行政應規定可供捷運車站及公車站使用,並將其東側之部分商業區別變更各約面積一公頃為行政區及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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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第二十三案變更部分海濱遊憩區為垃圾焚化燒用地部分,請考慮飛彈基地安全範圍,必要時再行變更都市計畫,垃圾灰燼之掩埋地點並應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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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用地是否足敷未來發展需要,請規劃單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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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高二學校用地南側1-2號道路曲線部分,請配合整禮路線調整改為直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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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計畫為應未來實際發展需要,應汰第訂定細部計畫,未訂定細部計畫並辦理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完成者,不得申請發照建築,不適用都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並納入整個新市鎮主要計畫書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