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551-審議事項-第二案:內政部為訂定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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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551
案件id
MOIO3551-4-005-1659c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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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內政部營建署為執行「國家建設六年計畫」淡海新市鎮開發計畫,擬訂定淡海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案,業經內政部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台(81)內營字第八八四八一八號函准依都市計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函請台灣府轉知台北縣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完竣,特提會討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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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訂定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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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訂定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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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分別在台北縣政府及淡水鎮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在淡水鎮公所舉辦說明會完竣。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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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規劃單位所提草案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修正計畫書圖後,由內政部逐予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一、停車場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及機關用地(供警察、消防等一是否增設,請營建署與規劃單位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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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及財務計畫應再充實,並納入計畫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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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內相關名詞定義及內容,應再酌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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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心商業區不宜鼓勵作集合住宅使用,前揭管制要點第二十點有關第三種中心商業區建築物第三層樓以上作集合住宅使用獎勵容積規定,應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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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介於1│1號道路左側、5│7號道路右側、2│2號道路北側、2│1號道路南側間之二處中商業區,請規劃單位配合現有台二號省道路線,整體考量調整細部計畫道六、本案部分地區因地形圍有圍地不符問題,目前已由聯勘測量隊進行檢測中,侯檢測結果配合修正地形圖,必要時再行變更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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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容績舉奮勵之規定,應增列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域政府標售、讓售之土地,自本計畫發布實施辦理區段徵收完竣,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申請開發建築施工者,其建築物容積率獎勵放寬百分之十五,第二年至第三年內申請開發建築施工者,獎勵額度逐年減少百分之五,第四年起不予獎勵,申請獎勵之規定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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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件、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案、公民或團體陳意見綜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