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57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第一次主要計畫迭經檢討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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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571
案件id
MOIO3571-4-012-2fe89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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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台灣省都委會第三三三、三三八、三四二、三四五、三五五次會繼續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七十九年九月二十日七九府建四第七五一七〇號函檢附同計畫書圖及辦誠緝理中表報請核定等由到部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三、檢討變更計畫範園,詳計略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釋明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案經簽奉任委員核可洽張委員金傑、王左明、俞秉員繼聯、央委員華勛、楊委員垂信、陳委員永仁、曹委員斗升、張委員世典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張委員金發為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業於前一七十九一一年十二月五日及去(八十)一年十一月廿一日前在營地物查,並緝行卅案小組發表會議,且邀請台灣省政府暨所屬各郡市、郡委會、台北縣政府、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台北縣翠山水庫管理局、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等單位列席說明,研獲具體意見,併提請本會八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三四○次會議略以:(一)本佈逥史編號1私立大專院校用地(一)文化大學、實踐專校變更為保安保護區部分,除台北水源之綜說應予審慎考量外,並請台灣省政府迳依下列各點辦理後,送請原專案小組研議並提具體意見,再提大會討論決定。又專案小組原研議意見須提大會說討論事項,及上開小組研議完竣後再向本部所提陳請案件,請專案小組併案再行研議。1.研提本案校址劃設之緣起、經過情形及設校計畫等相關資料。2.就私立大專院校其土地使用計畫及使用範圍,評估其對水源污染程度,有否環境保護因應計畫及對策。3.如維持私立大專院校用地可否考量重縮小校地範圍,並降低其使用強度,並實際評估其對水源污染程度,及有否可行之環保計畫。4.如變更為保安保護區,有無適當之補償措施。(ᄂ本專案小組開會研議時,請分別邀請該一所學校派員到會說明。在案。七、酌准台灣省政府以八十年八月十五日八十府都一字第一六八九○三號函檢送有關資料到部。本會專案小組並於去(八十一)九月六日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且邀請台灣省政府暨所屬住都局、都委會、台北縣政府、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烏來鄉林鄉長(九月三日電話通知)、私立中國文化大學及私立實踐家政經濟專科學校(二校均派員會同審地勘查,並分別作簡報說明後即退出席)等單位列席說明,研獲具體意見,特再提請本會八十年九月三十日第三四六次會議決議:一、土地使用計畫變更內容部份: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識意見辦理,並退請該府依照修訂計畫書圖,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令另提會討論確定後,一併報由內政部選予核定。(二)縮減部分,同惟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將私立大專院校用地(文化大學、實踐專校)改為旅安休息區,以紓設台北水源特定區之水源、水量、水質。惟此就內政部申報請行政院准予對該二所學校於原計畫校立學校用地上之公決工程設施徵優補償,以維私立學校合理利益(三)編號8保安保護區變更為低密度住宅區(一)部份,應修正為低發展住宅區(三)編號9保安保護區變更為炭礦示範區部分,應維持原計畫為保安保護區(四)編號12、13兩處意變更保安保講區為道路用地,並應注意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五)編號16保安保護區、水岸保護區變更為低密度住宅區(一)部分,應分別維持原計畫為保安保護區及水產保護區(六)台灣省都委會對直潭社區、花園新城社區決議(一說明書第六十二頁...「在不增加住宅區總面積原則下推住宅區範圈一乙節,應予刪除。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份:(二)請台灣省政府儘速就案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保安保護區使用管制內容,予以通盤檢討,並研擬具體修正意見報部後,併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再行提會討論(二)左列二點,併請台灣省政府納入前揭保安保護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予以考量:1周米華君等、張媛樂君等、本部山胞工作會報第十三次委員會議臨時提案第三案社次議暨一府勞院高委員天來書而質詢有關烏來鄉粽區不宜劃入保安保護區,限制原住民土地使用,請迅予檢討之陳情意見。2本會專案小組建請台灣省政府研提對水庫淹沒區住戶之公平合理安置辦法。ㄧㄧ在棗。八、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八一府都一字第一六九五一四號函檢送本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修正圖各二份暨該府都委會八十一年七月一日第四三三次會議紀錄二十份到部,榮經發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李委員如尚、余委員鍾點、楊委員重信、陳委員永仁、張委員世典、黎委員添妃、王委員銘、夏委員錦九、胡委員侯祯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李委員如南為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業於本(一八十一年九月四日、九月十八日、十月二十日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且邀請省政府駐所屬縣局、縣委會、北縣政府、烏來鄉公所、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台北自來水廠業處,請經濟部自來水處暨局、本部民政司等單位列席說明,及本會與委員會平衡會,獲致具體意見,特再提會計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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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仍維持本會第三四六次會議決議文,並延由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函後,報由內政部審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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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保護大台北地區自來水水源,全面管制禁止一切骯染水質、水害之行為,建議應由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會同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理局,收購台北水源特定區內私有土地,俾維護台北水源特定區之水質及水堤安全,俟完成收購土土地後,全面拆除區內建築物。前揭土地收購計畫所需經費,建議以逐年提高台北市自來水水價弁拮之,並酌鎮台北水源特定區補助地方建設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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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計畫區內土地收購計畫未完成前,原有合法建築得准予適度放寬修建、改建之規定,俾符實際需要。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第一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前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八十一年七月經台灣省都委員審議通過)檢討修正如后(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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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第三四六次會議審議決議:「建議內政部報請行政院准予對文化大學、實踐學院於原計畫私立學校用地上之合法工程設施從優補償,以維私立學校合法權益乙節,業經內政部報請建業務協調會報報告,並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七日由內政部邀集行政院秘書處、環保署、教育部、省建設廳、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理局、台北縣政府等有關單位研商後,綜合各機關函復究意見,對本案擬變更原計畫私立學校用地為保安保護區部份,並無相關優恤補償規定,執行實有困難,爰酌除上開決議文,惟請內政部會請教育部及台灣省政府以主管機關立場,協調公有土地,主管機關協助二校取得適當校地,以利校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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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地區內原住民山胞,請內政部民政司斟酌(一如就業輔導)及安一如有意願搬遷者,優先配售國宅,並請台灣省政府會同台北縣政府、烏來鄉公所及內政部民政司等有關單位,勘選適當位址,研提未地區原住民山胞住住宅安置計畫,所需土地准予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邊都巿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