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51-討論事項-(一)查台灣省政府函送之都市計劃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一案
會議紀錄id
MOIO451
案件id
MOI(一變都計1963061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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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經提請本會第四三次委員會再匯討論決議:「都市計劃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請各委員再予詳慎研究並請提出書面意見由內政部地政司彙整後再予評議等語規錄在案並附交出席委員先參賜委員立權及本部地政司書面意見各一份併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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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照李委員先良及委員立權及內政部地政司所擬修正意見原則通過,詳見附件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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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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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草案第四條中第「一、」:經該縣市議會通過後,:┐等字樣照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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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草案第六條中於縣市政府下增一「局」字並將「備案」改為「核定」三、草案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政治改革」予以刪除第四款之「行政區劃改為「行政區域其餘同侯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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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草案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撤取」二字改為「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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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草案第十四條第一項末段「···:提存金融機構生息···」與採行法乙規定不合曆依提存法之規定辦理,又同條第二款「所在地」改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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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草案第十五條中「所在地」應改為「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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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讀案第十七條第九款一項「經」字下溥「由」字由八草案第十八條與第廿三條所稱乙「甲、乙種工業與「工業與工業因」與「一般及特殊工業因」等名詞前後與不一致應予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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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萬案第十九條住宅區內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原則上不得妨害居住之安全與衛生故具有危險性爆炸性或妨害人體健康等工廠不宜在住宅區內設立除對工廠樓地板面積應加限制外對於工廠之動力設備仍應以五十三馬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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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案第二十條之主要商業區應以不俟設攤及工業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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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萬案第甘九條港灣碼頭區及其使用限制對於高雄港擴建計劃完成築廠工廠有無影響應加考慮,文本條第四款「併用」改為「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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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草案第廿七條中「廣播電台」一語刪除,改為「郵電局(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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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草案第五十四條「⋯⋯及地面積」應改為「⋯⋯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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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革案第五十七條原則可行,惟文字方面應再加修正以求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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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案第六十四條末句應修改為「⋯⋯由建設廳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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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案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增字乙下漏打一項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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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專案第七十條末句:⋯⋯地區之下「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