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21-審議事項-
會議紀錄id
MOIO4821
案件id
ItdCsC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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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本會第四一三次會議決議有關開發方式部分,其意旨在規定該地區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應由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依照高雄市政府所訂全市通案性之自願捐贈負擔比例規定,自行依法申請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爰同意本會第四一三次會決議文「二、開發方式部分..,本案由開發者(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自願回饋捐獻負擔比例規定...」修正為「二、開發方式部分..,本案由開發者(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等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依照自願回饋捐獻負擔比例規定...」,並請高雄市政府儘速依照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修正計畫書原規定之開發方式,以資明確,並利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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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其餘涉及自辦市地重劃法令疑義部分,應依本部地政司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十八地司(十二)發字第八八0二九四0號書函(詳附件)示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