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489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台東縣政府函為「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4891
案件id
P62pOv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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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七十四、七十五、七十七、七十八、八十三、八十四、八十六、八十九及九十ㄧ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東縣政府以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ㄧ日(八七)府建都字第一四ㄧ三三五號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八八)府建都字第八五七八號函檢附計畫書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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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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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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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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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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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提本部都委會第四七五次會決議:「一、本通盤檢討案案情複雜及廣泛,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赴現場勘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二、有關交通部觀光局東海岸風景區管理處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意見,請該處備函詳予於說明以供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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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博雅(召集人)、翁委員金山、徐委員淵靜、歐陽委員嶠暉、黃委員武達、侯委員錦雄、李委員威儀、賴委員美蓉等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九年元月十九日及元月二十日前往現場勘查,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七日、四月十一日及五月九日共召開三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結論,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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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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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變更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綠島鄉民代表會本鄉彈丸小島,先天平坦可用地小,自興建機場後,機場附近原住宅區因考量飛行安全而限建,社區鄉民苦不堪言,察港口附近之石郎地區腹地不小,如能規劃為住宅區,補限建之不當,將有助地方經濟繁榮也可安民心。
建議將石郎地區規劃為住宅區。
本案暫予保留,俟確定變更地點、範圍及研擬具體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補辦公開展覽及提縣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作成決議後再送本部審議。
【附錄】本部都委會八十九年三月七日、四月十一日及五月九日召開審查「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ㄧ、配合東部區域計畫訂定之年期,將計畫目標年調整至民國一○○年。二、配合觀光局之「東部區域整體觀光發展計畫」目標,將本計畫之計畫目標修正為:「(一)、發展成為國家級風景區。
(二)、有效維護島上及沿海地區動植物生態,並適度利用自然、人文景觀及生態資源潛力,以發展成為生態渡假島。
(三)、配合景觀資源之特性及分布,設置必要之遊憩及相關服務設施,以因應日益成長之國民旅遊及國際觀光事業需求。
(四)、利用天然資源特性,發揮特有之觀賞科學教育及學術研究功能。
(五)、合理管制土地使用,以避免散漫及不當發展,確保環境品質,並減少開發過程及開發後所產生對資源之負面衝擊。
(六)、發展本地區之觀光產業,增進居民之就業機會,並帶動地方之經濟繁榮。三、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機十三」機關用地軍方已不使用,故將「機十三」機關用地公有土地(面積○‧八一公頃)變更為公兒用地以補兒童遊樂場用地之不足,將來開闢時應避免破壞原有地形地貌。四、本計畫各景點已有規劃適當停車場提供遊客停車需要,為補各住宅社區停車之不足,故將柴口社區北側部分景觀保護區內公有地(面積0.07公頃)及「機十二」機關用地(面積0.08公頃)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並由縣政府製作書圖。五、為統一名稱,將「保存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發電廠用地」修正為「電力事業用地」。六、本次通盤檢討並未修測地形圖,為提高計畫圖之精準性及減少執行之困擾,請縣政府對於變更都市計畫部分補修測地形圖。七、本計畫區已建立環境地質資料,且已套繪於計畫圖供審議參考,故請縣政府將該資料及檢討結果納入計畫書。八、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訂定都市防災計畫,妥為規劃救災路線、避難路線及將防(救)災據點標示於示意圖上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九、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ㄧ)第二案:本案已另案辦理個案變更,並已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故不予討論。
(二)第四案:據縣政府及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該處班哨已撤退,已無劃設機關用地之需要,故維持原計畫。
(三)第五案:變更地點區位不適宜作為工業使用,故維持原計畫。
(四)第六案:據台電公司列席人員說明,依照目前綠島用電需求,變更後仍未能符合擴建發電廠之需要,且該公司已另擇定適當地點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中,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五)第十一案:本計畫旅館區使用率僅十八‧八五﹪,且於海濱浴場區增訂可供海濱別墅旅館使用之規定與該分區使用精神不符,故將海濱浴場區變更使用項目部分維持原計畫。
(六)第十三、十四案:據觀光局及觀光局東管處列席人員及資料說明略以:「綠島之海空運、自來水及電力供應不足,本計畫現有旅館區經縣政府核准興建旅館計畫案提供之住宿房間數,已足敷綠島未來(至少五年)之遊憩住宿需求;且現有青年活動中心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已規定『得興建住宿設施』,可採BOT或其他方式開發,將可再提供青少年等不同消費群之遊憩住宿需求。」為保留加強綠島之公共設施之時間空間及避免盲目投資影響服務之品質,本案除變更景觀保護區為溝渠用地部分照案通過外,其餘並不具急迫性,故維持原計畫。
綠島正發展為國家級風景區,建請縣政府儘速加強基礎公共設施建設及觀光資源開發。如現有劃設之旅館區開發完成後,住宿房間數仍不足所需,經縣政府評估結果有增設旅館區之需要時,得另依程序擇地辦理變更增設旅館區。
(七)第十五案:採納觀光局列席人員所提意見,將變更為海底溫泉區修正為廣(停)用地,以解決停車問題。
(八)第十六、二十四及二十五案:據縣政府及觀光局東管處人員說明,擬變更地點已無作軍事使用計畫,故維持原計畫。
(九)第十七案:據觀光局列席人員說明,考量變更地點較為偏僻,且人員無法集中管理,已取消該管理服務中心及海洋教育中心等設施之開發計畫,故維持原計畫。
(十)第二十三案:依台灣省重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庫八十七年度報告顯示本案變更土地大部分屬於低利用及很低利用潛力區,僅適宜作低密度開發或不宜開發。且擬變更地點是否涉及原住民之先民遺址尚待釐清,為避免文化資產遭受破壞,故維持原計畫。十、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一)第案: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該遊樂區內尚有部分私有土地,為避免影響他人之權益,故維持原計畫。
(二)第案:將廣(停)五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三)第之案: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二十二案。
(四)第案: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二十三案。
十一、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ㄧ)第案: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將變更農業區為「服務區及公園」部分,修正為「旅遊服務區」。
來發展具有正面意義,惟本案變更面積達三十二公頃,預估住宿人數二、八七四人影響重大,土地中夾雜大量公私有土地且未事先取得其他公私有土地地主之同意。而本案也未能於公開展覽期間提出,故請陳情人先行與國有財產局及私有地地主協商取得同意書及確定變更範圍後,另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辦理。
碑,其興建案係經行政院同意,且對台灣本土文化作推展及藝術價值上具有意義,故同意採納。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第二點:為確保綠島風景環境品質,原計畫條文規定「禁止設置污染性工廠」不宜刪除,故照公開展覽條文通過。
(二)、第四點:本計畫已建議不劃設工業區,故予以刪除。
(三)、第五點:為統一名稱及符合地方實際需要,故將「保存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及第三款「中國傳統」乙詞修正為「地方傳統」。
(四)、第六點:本次通盤檢討旅館區部分已建議維持原計畫及為求適宜之通風採光日照,原計畫「前、後、側院最小深度」之規定,有保留之必要,故將第二款修正為:「二、旅館區之使用及管制應依左表規定:
使用管制類別管制規定最大建蔽率百分之四○最大高度二樓層或七公尺前院最小深度六公尺後院最小深度四公尺側院最小深度四公尺使用限制得興建游泳池及各種球場等附屬設施(五)、本計畫青年活動中心區已建議維持原計畫,故保留原青年活動中心區土地使用管制條文內容。
(六)、第八點:本計畫旅館區使用率僅十八.八五﹪,且於海濱浴場區增訂可供海濱別墅旅館使用之規定與分區使用精神不符,故維持原計畫條文。
(七)、第十一點:修正為:「旅遊服務區以供旅遊服務及其附屬設施之使用為主,其土地使用應依左列規定:(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ㄧ○.五公尺。
(三)、本區內得興建遊客中心、遊憩區管理機關(構)、展覽館、教育訓練、衛生醫療及治安等相關設施。」(八)、增列:「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
(九)、第十五點:比照地質保護區之管制規定,增列景觀保護區「得設景觀保護、解說及恢復設施、觀景步道、水土保持及國防必需設施」規定。
(十)、增訂:「電力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
(十ㄧ)、增列:「公四用地為生態公園用地,其建築及土地使用分應依左列規定:(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建築物高度除觀賞平台外,其餘建物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三)、本區內得興建遊客中心、公園管理所、展覽館、教育解說中心、污水處理、衛生醫療、治安、眺望平台及涼亭等相關設施」。
(十二)、第二十點:為因應離島之實際需求,擬增列「港埠用地內土地,以供港埠相關設施為主,並得供貯放分裝瓦斯桶及輪船車輛機械維修等」規定。
(十三)、為增加開放空間、綠美化環境及提供停車空間,故增列:「左列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左表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台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旅遊服務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行政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青年活動中心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宗教專用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機關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電力事業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學校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份: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變更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1綠島鄉公所建請將南寮村村民李金路住宅往漁港方向延至陳富榮住宅之地段(南寮商業區往南面臨十米道路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以利地方發展。
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下次通檢時再作整體考量。
2綠島鄉公所建請將中寮村都市計畫十五米道路向山邊規劃開闢或將中寮大排水溝以封蓋水溝面供為道路使用,以為鄉民權益。
建請將中寮村都市計畫十五米道路向山邊規劃開闢或將中寮大排水溝以封蓋水溝面供為道路使用。
因變更後影響道路系統之完整性,故未便採納。
3綠島鄉公所建請政府在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能將原建有住宅之地段(猶如公館村柴口三十三號及三十三號之二號兩家居民│景觀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以為鄉民權益及地方發展之風貌。
變更景觀保護區為住宅區。本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景觀保護區原有建築物之改建、增建及修建已有規定,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下次通檢時再作整體考量。
4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館西段八九九地號建請將中寮村柴口機關用地對面之部份景觀保護區變更為公園或停車場。
變更部份景觀保護區為公園或停車場。
據觀光局列席人員說明,變更地點臨潛水基地,目前尚無適當之停車空間供遊客停車,且變更範圍之土地均為公有,故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5田丁福公館社區入口處原規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建請將公館社區入口處原規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裨助地盡其利。
變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為住宅區。
原計畫廣(停)用地係為提供該社區停車使用,故未便採納。
6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館段二三一│二、二三一│五地號建請將綠島公館船澳旁之地質保護區變更為公園。變更地質保護區為公園。併逾公開展覽期限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七案同意採納。
7綠島鄉公所公館東段七一一、一五八、七一二地號建請將綠島公館橋至觀音橋間之保護區,面積二三‧五五四三公頃變更為遊樂區。
變更保護區為遊樂區。本案係為配合鄉公所作為梅花鹿及其他保育類動物野放處所需要而辦理變更,故將「遊樂區」修正為公園用地並指定作生態公園使用。
8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館東段七二四地號旁建請將綠島海參坪旁之部分保護區,面積約二公頃變更為停車場。
變更部分保護區為停車場。據觀光局列席人員說明,該綠島海參坪旁尚無適當之停車空間供遊客停車,且變更範圍土地為公有地,故同意採納。
9張國章建築師事務所一、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辦理經過暨案內旅館區檢討情形:二、(一)、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為縣定計畫,原計畫於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公告發佈實施,民國七十九年二月本計畫區列入觀光局東管處經營管理範圍,觀光局東管處)乃研擬「綠島整體觀光開發計畫」,據以全面推動綠島之整體觀光發展事業。貴署亦配合前項開發計畫構想,於民國八十年間辦理本計畫案第一次通盤檢討,期間自民國八十二年元月至八十六年五月,計召開七次都委會審議,目前已送貴署審查中。(二)、本風景特定區原計畫僅於帆船鼻附近地區規劃旅館區一處,並規定其性質作國民旅社使用,面積為六‧六三公頃。唯於本次檢討時,配合「綠島整體觀光開發計畫」,變更調整部份說明如左:
1、規劃甲種旅館區三處:
於帆船鼻地區將原計畫旅館區、相鄰之青年活動中心區及部份保護區、景觀保護區變更為三處甲種旅館區,面積共十九‧一六公頃(扣除原計畫旅館區六‧六三公頃,計增擬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ㄧ、十四及二十三案。
加十二‧五三公頃),土地管制規定最大建蔽率百分之四十,最大高度二層樓或七公尺,且附帶條件規定,應合併擬定或個別擬定細部計畫(含開發計畫),並先經觀光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再依都市計畫程序層轉核定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另細部計畫應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並由開發者無償提供為公有,其中本變更案之溝渠用地及道路,列為優先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
2、規劃乙種旅館區一處:
於柚子湖附近地區變景觀保護區為乙種旅館區一處,計畫面積一○‧六二公頃,發展管制規定最大建蔽率百分之十五,最大高度二層樓或七公尺,且附帶條件規定應於主要計畫發佈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含整體開發計畫),並先經觀光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再依都市計畫程序層轉核定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並於取得建照後最多二年開始動工興築,否則維持原計畫。另本區細部計畫應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並由開發者無償提供目前為公有,同時應辦理整體開發。
3、增定原計畫海濱浴場區得作海濱別墅旅館使用,計畫面積九‧四八公頃,發展管制規定最大建蔽率百分之十五,最大高度一層樓或四公尺,且附帶條件規定應再擬定細部計畫(含整體開發計畫),並先經觀光主管機關審查認可後,再依都市計畫程序層轉核定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每日需電量不足2200仟佤(詳表一)。
表一:綠島水、電需求狀況比較表:
項目現有客量/日現有需量/日本事務所規畫需求/日不足數/日水3000公噸2000公噸1500公噸500公噸電4000仟佤2200仟佤4000仟佤2200仟佤註:枯水期用水問題將更形嚴重基於前述說明,在本事務所規畫之飯店未獲有關單位水、電供應無虞之保證,恐影響投資意願,且本次通盤檢討計增加二三‧一五公頃旅館區及開放九‧四公頃海濱別墅使用,共計開放三二‧五五公頃,約是目前旅館用地(六‧六三公頃)的五倍,本變更計畫若獲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全面開發完成,將促使綠島旅遊人次大增,其水、電供給亦將更形困窘,且間接造成綠島交通、公共設施及自然環境資源負面影響,降低旅遊品質。三、另有關旅館區變更之附帶條件有違相關現行法令之規定,建請貴署審議時,詳加說明,以資適法。本事務所申請大飯店籌設許可之範圍,原計畫即規畫為旅館區,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甲種旅館區並附帶條件規定:「應合併或個別擬定細部計畫:::」(詳說明一│(一)│1)與原非旅館區(青年活動中心、保護區、景觀保護區)變更為甲種旅館區均適用相同之附帶條件規定,此舉顯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及不符公平正義原則,蓋依據行政院民國七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台七十八內字第二四四六○號函指示:「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另依據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台八十一內字第二六二七四號函,有關「當前重要土地問題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貫徹土地漲價歸公、防止土地投機等三專題研議結論分辦計畫」第一│(二)│1:「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應辦理區段徵收。」,準此,變更保護區、景觀保護區為甲種旅館區部份,當依行政院前開規定辦理區段徵收,以資適法。
本次通盤檢討於柚子湖附近地區變更景觀保護區為乙種旅館區部份,亦應依據前項行政院函示規定辦理區段徵收,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四、變更景觀保護區為旅館區將嚴重破壞自然景觀資源,同時有違當初劃設景觀保護區保護自然景觀資源的精神,宜有再審慎檢討評估之必要。
(ㄧ)、依據「變更島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有關景觀保護區之規定與原計畫大致相同(僅條文編號及部份文字修正),旨在維護優美之自然景觀為主,然本次檢討卻將帆船鼻附近地區部份景觀保護區變更為甲種旅館區及柚子湖附近地區一○‧六二公頃景觀保護區變更為乙種旅館區,顯與劃設景觀保護區之原意不符,有再檢討之必要。
(二)、另依據中央研究院院士暨台灣大學人類學系宋文薰教授之研究,柚子湖附近地區為先民遺址所在,為研究台灣原住民遷徙史的主要據點,根據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五日內政部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共同委託中國民族學會辦理之「台灣地區重要考古遺址初步評估第一階段研究報告」第二一六至二一七頁(詳附件五)指出,柚子湖地區自日據時期以來即為知名的考古遺址,是目前所知分佈最東的新石器時代遺址,隔海與卑南遺址有密切的關係而為重要遺址,且該報告建議指定為古蹟;然而本次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理由為「配合觀光局『綠島整體觀光開發計畫』,由於本區天然地形優越,景色絕佳,為興建觀光旅館之理想地點,故變更為乙種旅館區,並併案變更部份景觀保護區為道路,便利旅館區與環島公路之連繫。」(詳附件一),其變更內容並未考量對文化遺址的保存,可預見未來在辦理實質開發時,將面臨與古蹟保存相衝突之情事發生,建請貴署針對本項議題再行審慎研酌,以確保本地區珍貴文化資產得為吾人後代子子孫孫永續共同追思與考究。五、本事務所規劃設計飯店投資計畫案業經行政院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台八十六經字第二五八四六號函核定列入「促進東部地區產業發展計畫」據以執行,前述各項說明旨在促進綠島整體觀光發展,謹請貴署惠予協調並於列席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協助說明本事務所前開具體意見,俾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深入了解案情,並作妥適處理,以符實際。
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一、承台東縣政府協助將本公司現有綠島電廠南側編定為農業區(約○‧六五公頃)之土地,納入本案變更為發電廠用地(約○‧六○公頃)及綠地(約○‧○五公頃),並敘及:「為隔離電廠用地與南鄰之溝渠用地,併案變更部分農業區為綠地」,及附帶條件:「綠地用地需由台電公司無償提供,並俟產權登記為公有後,始得發照建築等」,按捐贈土地之精神,係基於由低度使用變更為高度使用,土地所增加之使用價值予以回饋。惟本案擬變更之土地非屬本公司所有,本公司仍需依法價購或徵收,其變更利得係由原地主取得故責由本公司捐贈綠地,實乏法理依據。二、按現有綠島電廠面積僅約○‧六九公頃,如加上本案擬變更之○‧六五公頃,亦僅約一‧三四公頃,較本公司終期規劃需求面積約三公頃以上,尚嫌不足,實無餘裕空間再作公共設施之「綠地」使用並捐贈政府。
建議農業區(約○‧六五公頃)全數變更為發電廠用地,取消提供綠地附帶條件。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六案。
11郭茂煌先生柚子湖一、柚子湖為綠島原始石屋保存最完整地區,為綠島唯一具有人文特色之觀光資源,也是綠島唯一古蹟,若將柚子湖變更為乙種旅館區,即使不破壞石屋,其周遭天然景觀將破壞,原始風貌勢必蕩然無存。且柚子湖為先住民遺蹟所在,台灣大學宋文薰教二、授來島勘察結果認定為古蹟,是研究台灣原住民遷徙史的重要據點,建議指定為古蹟。三、更何況柚子湖為景觀保護區,變更為乙種旅館區,除圖利財團外更涉及不法勾當,嚴重影響綠島天然景觀史前古蹟維護,且石屋原始風貌與史前古蹟破壞勢必置綠島碩果僅存的歷史遺產就萬劫不復。
柚子湖遺址為內涵豐富具有代表性遺址,所在的地區應儘量減少開發,以維持遺址的完整。
併變更內容綜理第二十三案。
柯立法委員建銘柚子湖景觀保護區一、綠島屬於離島地區,位於亞洲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板塊交接處,是地震頻仍的強震區,也是每年颱風侵襲台灣的必經路徑,防災問題尤其應該注意。二、目前的住宿與旅館已使當地的交通、水資源、電力供應、垃圾處理等產生嚴重的環境負荷。三、綠島目前已有住宅區26‧16公頃,另有商業區2‧59公頃,總計28‧75公頃,依相關法規都可申請開發為旅館。此外,現有旅館區6‧63公頃,青年活動中心區8‧11公頃,這些可開發為旅館用地總面積達14‧74公頃,但目前都尚未開發。一、根據交通部觀光局之『綠島整體觀光開發計畫』中指出,評估綠島遊憩人口承載量,以每日2000人次為上限。二、目前立法院正在審議離島建設條例草案,基於對綠島文化資產、史蹟保存及生態保育長期之關心及努力,應暫時凍結不當之過度開發,未來再依法申請開發。
供審議之參考。
31陳志棟先生一、綠島發展觀光渡假島時,將產生自然與人為環境條件利用上限制,綠島發展觀光事業之相關公共設施中,水源的供應將是未來綠島發展之重要限制因子。二、綠島酬勤水庫興建完成,長期用水計劃上限為每日供水3000噸,供應全島5000人之需求,目前全島約為4000人,財團興建觀光飯店完成後,其供水將嚴重不足,影響全島日常生活起居問題。一、綠島發展觀光渡假島時,不但對產財資源之負面衝擊,尤其不可破壞不能再生之自然資源及生態資源。二、政府有義務維護綠島人權益,其都市計畫變更應考慮自然資源承載量以符合民眾權益。
供審議之參考41綠島鄉公所柚子湖景觀保護區一、本鄉柚仔湖為綠島重要景點、又是我國東方新石器時代遺址、及綠島先民所建石砌古厝具有學術、文化考古價值,應保持原有之風貌。二、本鄉面積如彈丸之地、奇石怪岩、景觀優美,全都聚集於(東半邊柚仔湖涵蓋於內)望上級調整規劃綠島整體開發計劃時,朝向「玩在東半邊、住在西半邊」之方向規劃,方能使本鄉之觀光事業永續經營。三、目前都市計劃本鄉正有住宅區二十八公頃、商業區七十五公頃,依現行法令,可以興建旅館區,又有聯邦財團在本鄉承購國有地,現正興建中。觀光客來綠島要看的是-綠島原有自然景觀及綠島的原味,而不是人工化的建物,為不使綠島觀光事業沒落,實不應該把柚仔湖變更為旅館區。
建請將本鄉柚仔湖保護區原規劃之景觀保護區,不應再變更為旅館區。
併變更內容綜理第二十三案。
51綠島鄉公所南寮圖書館旁之私有土地本鄉南寮圖書館旁,有部份鄉民之私有土地規劃為機關用地│鄉公所用地,目前鄉公所辦公大樓、圖書館、托兒所,均已建築完成。但是,都市計畫迄今已逾十幾年,均未辦理徵收,鄉民建屋後又無法申請供應水電,有損鄉民權益,期盼政府能體恤鄉情重新規劃,將以上土地規劃為住宅區。
將南寮圖書館旁之私有土地規劃為住宅區,以確保鄉民權益。
因變更後將影響機關用地之完整性,故未便採納。
61交通部觀光局東管處青年活動中心一、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七五次會決議辦理。二、綠島風景區於民國七十九年二月由行政院核定納入觀光局東管處管理範圍內,本處隨即辦理綠島整體觀光開發計畫,依該計畫調查當時綠島年遊客量已達五萬人,尖峰日遊客超過七百人,當地僅能提供每日三百人住宿服務,故本處於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依該計畫研究成果函請台東縣政府納入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案之參考,期能經由通檢作業,擴大提供相關公共設施及住宿需求。三、然經本處多年軟體建設之投入,綠島每年遊客量已由八十年五萬玖仟人躍升至八十七年二十八萬玖仟多人,今年更可達三十萬人以上,短短七、八年竟增加有五倍之多!時空轉變,已非同日而語。因遊客急遽增加而衍生出諸如交通、公用設備不足、環境破壞等相關問題,已嚴重影響綠島觀光事業,更深受愛好旅遊人士之關切!有鑑於此,為期落實綠島永續經營的理念,並維護綠島旅遊品質,觀光局乃研擬東部區域整體觀光發展計畫,並於本(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奉行政院核定,該計畫將綠島歸類在台東系統之生態渡假區,預估至民國一百年之年遊客量為三十三萬人,尖峰日遊客量為一仟玖百人,預期透過總量管制之策略,達到維護環境品質與觀光發展均衡目標。
交通部觀光局東管處對「青年活動中心、保護區、景觀保護區」不宜變更為甲種旅館區。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四案。四、行政院於八十五年提出「產業東移政策」,八十六年六月核定「促進東部地區產業發展計畫」,明確宣示東部地區以「觀光產業為主、工礦業為輔」之政策方向,其中釋出國有土地獎勵民間投資為策略之一;查國有財產局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公開標售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唯一都市計畫旅館區,面積五‧六公頃,由聯邦建設公司以新台幣十三‧八億元標得,並列入行政院「促進東部地區產業發展計畫」之執行計畫,由經建會按季追蹤列管。五、並經查聯邦建設綠島大飯店公司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標得土地後,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取得觀光局國際觀光旅館籌設許可(房間數為八二六)、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取得交通部適用獎參同意、經環評及水保等計畫之審查通過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取得台東縣政府核發之建築執照,計可興建八一Ο間客房,上述所言,顯示該公司確實積極辦理開發事宜,另查目前綠島現有旅館計十三家,房間數五一六間,俟綠島大飯店興建完成後,本地區總計住宿房間數已達一三ΟΟ間以上,足敷未來幾年尖峰遊客住宿需求。六、綠島遊客量急遽成長,綠島本身相關的基礎建設包括有交通(含海、空運)自來水及電力的供應不足等問題:
1、綠島機場目前僅能供五、六ΟΟ公斤以下航機起降。跑道長度為一Ο一公尺、寬二十三公尺,其兩端為大海及緊鄰民宅,可起降多尼爾二十人座飛機。又因機場導航設備不佳,常因天候因素無法起降。
2、目前航行台東、綠島間之交通船,計有長安輪、占岸六號及綠島之星等三艘。每艘交通船每日航班不定,視天候及訂位狀況決定,暑假及連續假日期間最多可達五班次。囿於現有富岡港無交通船專用碼頭及南寮港區服務設施不足,客、貨船停泊區並未區隔,人車、貨物擁擠於碼頭上,場面混亂,實無法提供高品質之旅遊服務。
3、電力設備方面,綠島電廠現設固定發電機五00KW機組五部(一部備用)、一000KW機組二兩部,共計可提供四,000KW之發電量。當地民生用電約二,二00KW,綠島大飯店開發計畫所需新設常電約四,000KW,已不足約二,二00KW。
4、自來水部份,綠島現有酬勤(流麻溝)水庫,蓄水量約七八,000公噸每日最高出水量可達三,000公噸,於枯水期出水量則每日約一,0三六公噸。但當地民生用水量每日約需二,000公噸,若加計未來綠島大飯店營運所需每日約一,五00公噸,則每日不足五00公噸,若遇枯水期,缺水情形更形嚴重,每日約不足二,四六四公噸。七、復查綠島面積僅十六‧二四平方公里,居民約三千人,依目前發展現況,各項公共設施或公共設備的適時配套提供,以及海、陸、空運輸服務品質之改善,均需相當時間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在相關設施未完全改善前,為維持綠島之高品質渡假服務需求,有關本次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中之青年活動中心區及保護區擬變更為甲種旅館區乙案並不具急迫性,建請大會考量予以維持原計畫。
71鄭寶華帆船鼻旅館區敝人鄭寶華從報紙得知,關於綠島鄉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內,有關帆船鼻旅館區變更案,傳聞有財團介入企圖左右該旅館區變更案使得該財團因此而獨佔該區的旅館用地。其所用的理由太過牽強,令人無法信服。敝人為此旅館區變更案之利害關係人,不得不提出陳情,其理由如下:一、有關帆船鼻旅館區變更案早在民國八十一年即已納入綠島鄉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且在台東縣政府公告多年。二、綠島近年來觀光發展迅速,遊客量急速攀升。連帶使得島上不合法旅館及民宿也應運而生,造成島上住宿品質良莠不齊。
部分旅館、民宿火警防範措施缺乏,及因無管理上的法令依據而無法要求相關住宿上的妥善設施,造成住宿安全的一大威脅。這都肇因於綠島鄉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拖延過久,趕不上民間發展的需求。島上違建處處,不僅造成景觀的破壞,喪失未來做為國際級島嶼之利基。同時也為未來執行都市計畫埋下無數不定時炸彈。當初會統籌規劃帆船鼻為旅館區,著重在整體地區的開發及考量。該區擁有優良的地勢條件,鄰近又有豐富的天然景觀大白沙、海底溫泉。再者,旅館集中於此,方便污水的處理,水電的配置集中及景觀的協調。如此規劃的美意,卻將遭到抹殺,據報紙報導,其持有理由是:
(一)、目前島上住宿已趨飽和,如果再加上某財團未來要興建的旅館,則住宿量會超過,對於島上的生態會造成傷害。
(二)、目前水電供應量不足。
於是,基於以上二點理由,就認定不宜通過此變更案。看似合理,實則矛盾百出。首先,第一點理由中,所謂住宿趨於飽和,是把所有不合法的旅館、民宿通通算進來。如果以此數量來計算,那等於替不合法的旅館、民宿就地合法化做了背書。另一方面,以住宿量來限制遊客數。美其用意為保住綠島永續經營的生態環境。然而,又一再核准交通船的申請。據我所知,目前三艘交通一、為保住綠島的生態環境,應該從限制交通運量開始,從整體環境保護的落實執行開始,而不是從住宿量來限制。使得島上非法的住宿充斥而條件良好的住宿環境卻被某財團獨佔。二、水電不足。這早已是事實,擴充已是必然結果,但是,既然規劃要擴充,應該考慮長遠一點。要把供應量擴充至充足,而不是擴充至某種程度來為某財團量身訂做。
供審議之參考。
船的運載量已達到其預定目標。可是,傳聞又即將核准一艘加入營運。這不是很矛盾嗎?如果是為了保住綠島的生態環境,應該從限制交通運量開始,應該從整體環境保護的落實執行開始。而不是從住宿量來限制。如果說船隻一再的核准。遊客可以來一日遊,不一定需要住宿。而如果要住宿,到時一定又會衍生一大堆民宿。因此,不但保不了綠島的生態環境,還會使住宿品質低劣下去,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使得島上非法的住宿充斥而條件良好的住宿環境卻被某財團獨佔。
第二點理由是水電不足。這早已是事實,擴充已是必然結果,但是,既然規劃要擴充,應該考慮長遠一點。要把供應量擴充至充足,而不是擴充至某種程度來為某財團量身訂做。這不但會落人口實,有圖利某人、官商勾結之嫌。還會使未來遊客可能有多重選擇及良性競爭的機會都沒有了。因此,基於以上的陳述。本陳情人除了反應現況外,也希望未來島上能因規劃得當而擁有良好的旅館設施。而不是非法旅館充斥,而合法旅館的興建又被某財團壟斷,被譏為××島,而不是綠島。因此懇請各位委員能支持此變更案的通過,增加未來良性競爭的契機。
81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國民旅社查現有國民旅社係台東縣政府於七十四年間興建完成,總房間數為四十二間,約可容納一○二人住宿,現由台東縣政府委託民間業者經營管理。惟現有設施相當簡陋,外觀老舊,嚴重影響綠島整體景觀意象,營造觀光遊憩品質,為永續發展綠島之觀光事業,本處提陳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決議,宜興建遊客服務中心以提供更完善資訊服務。
建請將綠島鄉南寮村之國民旅社用地,變更為旅遊服務區。
照觀光局東管處所提供之變更範圍圖通過,並請備文函送縣政府,以資明確。
91吳柳柚子湖一、內政部與文建會曾於八十一年委託中國民族學會辦理「台灣地區重要考古遺址初步評估第一階段研究報告」研究指出,台東縣綠島鄉柚子湖,自日據時期以來就是知名的考古遺址。距今約有三千年歷史,也是我國目前位於最東方的新石器時代遺址,建請應該指定為古蹟。今台東縣政府為圖利私人財團開發,竟然以發展觀光藉口,將變更為旅館用地,除了將破壞文化資產之外,也使當地珍貴的觀光資源毀於一旦。二、依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在住宅區與商業區都可依法申請開發興建為旅館。又根據現行之「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住宅區之面積二一‧一六公頃,商業區之面積二‧五九公頃,總五、綠島目前已有多家旅館,據各大媒體報導,財政部國產局所標售之旅館用地,某財團也已申請開發觀光旅館多達八百間住房。三、綠島目前的住宿量約達一千多個居住單位,如加上當地之民宿、國民旅社、露營區等,尖峰時間的夜晚住宿人口已近三千人,已使綠島環境負荷相當沉重。以綠島目前多達一千兩百輛機車為例,這些專供遊客飆車之用的交通工具,也已成為綠島嚴重之環境、交通與治安問題。為確保綠島地區的永續發展,亟待落實都市計畫一再強調「成長管理」與「總量管制」的精神,如一昧追求眼前之迅速與過度發展,恐將使綠島淪為財團炒作的「今銀島」,並使得綠島的交通、垃圾、水資源、電力、能源、治安等面臨嚴峻的挑戰。四、此外,更未考量離島地區之防災,尤其,綠島位於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板塊交接處,是時常發生地震的強震區。此外,也是颱風登陸台灣的主要必經路徑,時常造成交通中斷與運補不易。台東縣政府這種大規模開發的做法,不只破壞文化資產與環境資源,也將種下災害的潛在因子。一、建請內政部民政司儘速指定柚子湖附近地區為古蹟保存區。二、建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凍結此次通盤檢討作業,並確定永續發展的修正方向。
(一)、送請縣政府參處。
(二)、因建議凍結通盤檢討作業,將影響他人權益,故未便採納。
02台灣綠色和平組織會長林聖崇綠島柚子湖地區為台灣本土新石器時代遺址,今台東縣政府假藉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以圖利私人之寶,執意將景觀保護區變更為觀光旅館區,破壞文化資產,請內政部都委會主持正義,嚴密把關。一、建請民政司儘速指定柚子湖附近地區為古蹟保存區。二、建請凍結此次通盤檢討作業,並確定永續發展的修正方向。
(一)、送請縣政府參處。
(二)、因建議凍結通盤檢討作業,將影響他人權益,故未便採。
行政院觀光發展小組第三十八次委員會結論為提供綠島污水處理場用地。建議劃設污水處理場用地。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興建綠島污水處理廠(包括下水道)補助經費業奉核定,惟原擬設置地點恐影響機場之營運及將來擴建等問題,目前正由相關單位評估之中。為解決綠島污水處理廠(包括下水道),劃設用地迫切需要,故本案暫予保留,俟縣政府會同相關單位將地點確定後,再另行專案辦理變更。
行政院觀光發展小組第三十八次委員會結論為提升綠島島上之遊憩品質及提供完善資訊服務之需求。
利用國民旅社區土地劃設旅遊服務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