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31-審議事項-第九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里港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3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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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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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九十、一○七、一一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八九屏府建都字第六六二八七號函及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八九屏府建都字第一二五五二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2.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3.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4.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5.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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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部分,請縣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九三次會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另訂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並備文報部後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依據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件)通過,並退請屏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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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及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召開二次會議審議「變更里港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專案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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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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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計畫年期民國七十八年業已屆滿,故配合南部區域計畫訂定之年期,將計畫目標年修正為民國九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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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未達「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之標準(其中停車場用地尚不足一‧五六公頃、公園用地不足○‧九一公頃及兒童遊樂場用地不足○‧一九公頃),故將尚未開闢之「機一」機關用地及「機五」機關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以補公園用地面積之不足並得以多目標方式興建里鄰活動中心使用,又本計畫區內有多處公共設施用地於上次通盤檢討時,以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迄今仍未辦理擬定細部計畫;因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不足,且為避免影響都市計畫整體發展,故建議將該附帶條件增列:應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兩年內依法擬定細部計畫,否則另依法定程序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優先劃設為停車場用地,以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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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屏東縣政府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八九屏府建都字第一二五五二四號函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一)參據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函令發布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二)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一三、○○○人,住宅區面積九十二‧四○公頃,商業區面積九‧○一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五六及商業區百分之二七六,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及百分之三六○似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將第二點及第三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三)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統一名稱,將加油站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保存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四)為符合實際及維護環境品質,建議將機關用地、文教區、社教用地之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市場用地之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五)為將「農會專用區」、「宗教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文小用地」、「文中用地」、「批發市場用地」、「客運車站用地」、「屠宰場用地」等之土地使用強度作適當之管制,故增列:1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2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3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4文小用地、文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5批發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6客運車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7屠宰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六)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規定部分,為維護都市環境品質及兼顧執行之可行性,請縣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九三次會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另訂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提會討論決定。(七)查「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八點第三款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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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屏東縣政府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八九屏府建都字第一二五五二四號函送【訂定里港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綜理表原草案條文鄉都委會決議縣都委會決議備註未訂定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一條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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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鄉都委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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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依一般立法慣例,敘明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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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訂定二、住宅區之建蔽率如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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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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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鄉都委會決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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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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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配合地方發展實際需要並利地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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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訂定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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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鄉都委會決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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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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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配合地方發展實際需要並利地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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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訂定四、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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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鄉都委會決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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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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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改變傳統市場經營型態,鼓勵民間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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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訂定五、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之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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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鄉都委會決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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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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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鼓勵機關用地向上發展建築,留設綠化景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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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訂定六、工業以限制為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容積率不得大於百之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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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鄉都委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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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配合地方發展實際需要並利地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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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訂定七、文教區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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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鄉都委會決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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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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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鼓勵社教用地向上發展建築,留設綠化景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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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訂定八、(一)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九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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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長度在二十五公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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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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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照鄉都委會決議修正通過。","八、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