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8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台中縣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81
案件id
CYKw8n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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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五年七月廿日第廿三屆第二次會、八十六年元月廿九日第廿四屆第一次會、八十七年四月廿三日第廿五屆第一次會及八十七年十月九日第廿五屆第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三六四五0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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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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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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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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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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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召集翁委員金山、侯前委員錦雄、陳委員銀河及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業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七月十日、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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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並除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及決議文三部分再另案提會討論外,其餘先行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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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意見(四)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後逕轉本部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1,據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業函請中興大學列席補充說明,惟該校並無代表與會,爰陳情意見依審查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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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台中縣大里市二期重劃區各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於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營建署陳情反對將二期重劃區公六公園用地變更為專業運動場(壘球)乙案,經縣府與會代表說明本案未有上開變更內容,係屬公園用地容許使用之項目,爰不予討論,惟應請台中縣政府函復陳情人,以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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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台中縣私立大明高級中學列席本會陳述陳情意見(審查意見(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三),因該校陳情案前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略以:「俟該校獲教育主管機關准予遷校後再行審議。」,惟該校遷校案目前業經教育主管機關同意備查,爰本陳情案暫予保留,退請台中縣政府於會議紀錄文到二個月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另案將審議結果報部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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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計畫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七月十日、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本案包括原大里都市計畫區之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及其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其性質上:原計畫範圍係依據其發展現況及參考人民建議等作必要之檢討變更,而擴大都市計畫部分,應依據人口成長、及從區域發展考量其都市功能、都市發展政策等,擬具其土地使用計畫。
(二)有關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部分:
人口成長推估及都市發展政策,係為擬具土地使用發展計畫之基礎,依據國土綜合發展計畫及相關人口成長預測,台灣地區人口已近呈零成長狀態,是以,大里市將來之都市化人口成長應屬有限。基於國土資源永續發展,避免現階段都市發展用地供給量過大,造成公共設施投資浪費,以及考量擴大都市計畫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其面積高達六一0.八七公頃,不易一次開發完成,建議暫予保留,俟台中縣政府及大里市公所依左列各點補充修正圖說資料到署再續予審查:
1除配合本計畫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含草湖地區之頭汴溪部分)及中投公路建設所需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抵價地,而估算須實施區段徵收範圍面積予以劃定為各類都市發展用地外,其餘部分保留劃為農業區,俟將來確定其都市功能定位及其實際都市發展與人口成長需求後,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2請台中縣政府及大里市公所依前開處理原則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四、五之審查意見,重新調整該擴大都市計畫內容,並辦理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研提相關圖說資料。
3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範圍內尚未取得之私有土地,得與本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都市發展用地,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三)原大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範圍部分,建議先行提大會審決通過後,依法核定發布實施,至於將來如有配合九二一災後重建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者,建議另案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規定辦理。
(四)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計畫範圍大里市祥興、東興、西榮、內新等里之全部及大里、新里、日新、大元等里之部分,計畫面積五八五‧四五公頃。
大里市日新、東昇、祥興、西榮、內新、東興、大元、夏田、大里等里之全部,以及樹王、新里等里之部分,計畫面積一、一九八‧六二公頃。
1.配合擴大都市計畫(面積六一三‧○四公頃),調整計畫範圍。
2.公兒二十一北側未設定土地︵面積○‧一三公頃︶,經查係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劃定區段徵收範圍致有所遺漏,為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一併納入計畫範圍。
除變更理由2及計畫書圖所載之「公兒二十一北側未設定土地」應修正為「公兒二十一北側非都市土地」外,其餘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計畫年期民國八十五年民國一○○年配合《台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計畫年期︱︱民國一○○年,調整本案之計畫年期為民國一○○年。
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計畫人口一一○、○○○人二一○、○○○人配合計畫年期之調整及擴大大里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之提供,調整全區(含原計畫及擴大地區)計畫人口。
併審查意見(二)重新核算計畫人口。
計畫區北側第四鄰里南門橋河川區(四‧○一公頃)綠地︹得兼供排水使用︺(三‧九五公頃)道路用地(○‧○1.配合旱溪廢河道及周邊公園、綠地系統營造親水性之帶狀開放空一、配合旱溪整治擬變更河川區為綠地(兼供排水使用)乙節:據經濟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至日新橋之旱溪兩側整體開發地區廣場用地(○‧二四公頃)道路用地(二‧三○公頃)未設定區(○.一三公頃)六公頃)住宅區(○‧二四公頃)綠地︹得兼供排水使用︺(○.八六公頃)公園用地(○‧四六公頃)綠地(○‧二三公頃)廣場用地(○‧七五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一三公頃)臨接一三七道路之住宅區(加「註」部分)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起退縮六公尺指定牆面線,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間。
2.公兒二十一北側未設定土地經查係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因調整計畫範圍致有所遺漏,故規劃為公兒用地,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辦理整體開發,以符合公平原則。
3.廣五劃設之意旨即為留設一三七號道路與建築基地間之緩衝,變更為住宅區而改以指定牆面線退縮之方式管制較為妥適,且亦可局部減輕開發財務之負擔。
水利處列席代表說明,該溪整治完成後仍應具都市排水功能,且該溪流經台中市轄部分業依整體規劃完成整治,並已完成變更都市計畫作業。是以,本項建議應依實際供排水範圍修正變更為溝渠用地及綠地,將來開發施工時應儘量營造成為親水性帶狀休閒活動空間。二、擬變更廣場用地為住宅區乙節,查該廣場用地將來係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且變更後如改以退縮建築之管制規定方式無助居住環境品質之提昇,爰建議維持原計畫。三、有關未設定區部分,建議併本表編號一審查意見辦理。四、其餘擬變更內容,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公兒八鄰里公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為配合大里都市計畫區與擴大大里都市計畫區之間交通建議除變更理由末段「及內新國小東側人行步道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三九公頃)(○‧三一公頃)道路用地(○‧○八公頃)系統銜接之需要,將公兒八部分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及內新國小東側人行步道變更為道路用地。
更為道路用地」乙節刪除外,其餘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小二(內新國小)東側工業區工業區(○‧一七公頃)人行步道用地(○‧○五公頃)工業區(○‧四八公頃)學校用地(○‧二二公頃)住宅區(○‧四八公頃)附帶條件:
學校用地由地主無償提供並完成產權移轉後,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始得發照建築。
1.本工業區因旱溪整治工程、台中生活圈道路及內新國小徵收運動場用地等建設計畫之影響,目前已不符合使用效益。
2.為提供國小良好教學環境,避免受到噪音干擾及空氣汙染,配合鄰近社區發展,將其變更為住宅區及學校。
建議依照台中縣政府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九十府建城字第七二四四四號函復意見略以:「大里市公所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八九里市工字第三二八三三號函送工業區內原陳情地主,限期於十日內取得範圍內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惟時效已過,該公司並無法取得全體地主同意書,故建議維持原計畫。」辦理。
七文中二東側綠帶綠帶(○‧五三公頃)道路(○‧五三公頃)附帶條件:納入擴大大里都市計畫之區段徵收範圍。
為配合大里都市計畫區與擴大大里都市計畫區交通系統銜接之需要,將綠帶變更為道路。
本案經縣都委會決議維持原計畫。
理由:
該綠帶係作為學校與工業區之隔離,變更為道路將衍生工業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區之交通量,對學校造成影響,故維持原計畫。
計畫區南側國光路與大里路交會處公一公園預定地公園用地(五‧二四公頃)商業區(二‧三○公頃)道路(○‧三二公頃)停車場(○‧二八公頃)公園(二‧三四公頃)附帶條件:
1.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2.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含人行步道)境界線起退縮四公尺指定牆面線,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1.因公一公園預定地面積達五‧二四公頃,屬大型公共設施,徵收經費高達十億元,用地取得不易。
2.縮減部分公園面積,變更為商業區、道路及停車場,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公園用地。
3.將公園配置於基地東側,以維持原計畫國光路兩側綠地系統之完整性。
查本計畫案內之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及體育場所用地,其劃設面積未達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標準,故建議維持原計畫,並請台中縣政府考量以其他具體可行之方式取得該公園用地。
九國光路、中興路、德芳路及公園兼體育場間之街廓。
住宅區(一五‧八一公頃)市五市場用地(○.二四公頃)第二種商業區(一五‧八一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二四公頃)公兒一、公兒二、停七及停八得作多目標使用。
1.現行大里都市計畫商業區之計畫面積僅佔都市發展用地之三.五四%。本次通盤檢討,酌予將商業區面積提高至《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界定「都會本案經縣都委會決議維持原計畫。
理由:
本案變更部份甫完成重劃分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區衛星市鎮」之商業區面積標準(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八%)。
2.將位於國光路、中興路、德芳路等重要道路輻輳及體育場間之住宅街廓,配合體育場未來開發為運動公園所提供之停車空間變更為商業區,以帶動本市商業機能之提昇。
3.變更市場為廣場兼停車場,以滿足停車需求。另增加區內原劃設公共設施之使用彈性。
配,不宜再行變更。
公七南側住宅區內人行步道住宅區(○‧○二公頃)人行步道用地(○‧○二公頃)人行步道用地(○‧○二公頃)住宅區(○‧○二公頃)1.為配合土地合理使用及基地整體開發效益之考量,將人行步道以南端為軸向西修正。
2.因變更範圍屬同一地主,不影響其他所有權人之權益,且屬人行步道,不影響整體交通系統之功能。
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西北側商業區商業區(二‧四九公頃)附帶條件:
臨接二十五第一種商業區(二‧四九公頃)附帶條件:
1.因現況商業區街廓臨街面單側縱深約為卅米至卅五米,建築牆面線退本案經縣都委會決議維持原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米四號道路(大明路)部分應退縮牆面線十米供人行步道使用,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計算。
臨接寬度八米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建築退縮線應自道路境界線起留設四米,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計算。
縮十米,將影響土地之利用開發。
2.本地區已辦理大里第二期市地重劃,地主已負擔相當比例之公共設施。
3.配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一點,商業區臨街面建築退縮之規定,以退縮四米為原則,塑造整體性之街道景觀。
計畫。
理由:
本案變更部份甫完成重劃分配,不宜再行變更。
十二計畫區西北側河川區河川區(○‧六七公頃)綠地︹得兼供排水使用︺(○‧六七公頃)配合旱溪廢河道及周邊公園、綠地系統,營造親水性之帶狀開放空間。
併本表編號四審查意見辦理。
十三公兒二十北側(第四鄰里南端)河川區(○‧九二公頃)綠地︹得兼供排水使用︺(○‧九二公頃)配合旱溪廢河道及周邊公園、綠地系統,營造親水性之帶狀開放空間。
併本表編號四審查意見辦理。
十四計畫區北側河川區河川區(○.三七公頃)住宅區(○.三七公頃)臨接一三七號道路之住宅區(加「註」部分)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起退縮六公尺指定牆面線,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1.該河川區因旱溪河道異動致原核定計畫圖(第二次通盤檢討)與排水路不盡相符,故配合實際使用現況予以調整。
2.為避免周邊土地使用行為直接影響道路服務水準,以指定牆面線退縮之方式進行管制。
本變更案依變更理由係依實際現況予以調整,並經大里市公所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範圍現況已不作排水使用,及將來併附近地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爰建議除應於變更理由再詳予補充說明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係屬細部計畫書規定事項,建議暫不予討論,俟將來於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案中再詳予規定。
市一公園兼體育場東側公園兼體育場用地(六.五九公頃)公園兼體育場用地(五.三九公頃)機關用地(市政中心)(一.二○公頃)1.目前市公所辦公廳舍空間狹小,未來將無法滿足各市政相關單位之使用需求。
2.公園兼體育場東側,位居大里市地理中心位置,且居交通要衝,區位適宜作為市政中心之位址。
本案經縣都委會決議維持原計畫。
理由:
本案變更部份甫完成市地重劃分配,且公園兼體育場正開發中,用地不宜變更。
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十六擴大都市計畫範圍非都市土地(六一三.○四公頃)住宅區(二五三.七七公頃)商業區(四六.九三公頃)河川區(一四三.七六公頃)學校(二九.三一公頃)公園(二三.六九公頃)依行政院八十三年六月廿三日台八十三內字第二三九三二號函准辦理擴大都市計畫。
併審查意見(二)辦理。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綠地(六.五三公頃)綠帶(六.五八公頃)停車場(二.二九公頃)廣場(○.九五公頃)機關(一.五三公頃)污水處理場(七.二七公頃)公用事業用地(○.九五公頃)道路(八九.四八公頃)十七擬定機關台中縣政府大里市公所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三條及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二二八一六號函辦理。
建議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八計畫區東側中興排水行水區(二.八八公頃)溝渠用地(二.八八公頃)中興排水溝係針對有關都市生活之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而規劃設置,故調整其土地使用類別為溝渠用地。
本案既經台中縣政府詳實查明,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後逕轉本部之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1國立中興大學校地南側大里溪支流土地為利本校長程校務發展。變更為學校用地。查陳情事項不明確,建請提大會討論時請台中縣政府通知該校列席補充說明擬變更理由、範圍、面積、權屬及該校整體發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展計畫等後,討論決定,否則未便採納。
逾2台中縣議會廣一廣場用地為興建國光派出所及屯區消防大隊隊部。
變更為機關用地查本廣場用地係以市地重劃方式無償取得,如變更為機關用地應依規定以作價方式有償撥用,次查陳情事項涉及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整體計畫,案經台中縣政府警政及消防單位確認有此需求,爰建議同意採納。
逾3李鴻文等十四人(公2)公園用地劃為公園用地將拆除合法農舍。
附近區域公有土地甚多,應規劃於公有土地。
公開展覽時為住宅區變更為住宅區併審查意見(二)辦理。
逾4張益源大仁段158地號「國光路(三號路)」、「東榮路(五號路)口」位於40M國光路及20M東榮路口,適合做加油站。
為市地重劃區,密集商業區。
鄰近雙邊均無加油站,區位適當。
住宅區變更為加油站用地。
查陳情事項係屬與住宅區不相容之土地使用項目,且未經公開展覽程序,及未提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爰建議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再予提出,未便採納。
逾5台中縣議會第十四屆臨時會第311號決議案樹王里及台中生活圈三號線樹王里緊鄰台中市,中投公路及台中生活圈三號線,均通過樹王里﹔大里溪以北各里僅樹王里未納入都市計畫範圍,顯不公平。
台中生活圈三號線用地取得一路三制:(1)二期重劃區段,以重劃方式取得。(2)樹王路至中投公路段,已納入擴大大里都市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3)中投公請將樹王里中投公路以西範圍納入擴大大里都市計畫範圍。
或將台中生活圈三號線用地納入擴大大里都市計畫範圍,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
查案涉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事宜,非本變更及擴大計畫案範圍,建議不予討論,如再有擴大都市計畫之必要者,應另依「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規定程序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路以西段,以一般徵收取得,顯不公平。
逾6陳秀琴(公一)公園預定地都市計畫62年公告,至今已20餘年尚未徵收,影響地主權益。
不同意市都委會決議,市地重劃分配比例38%。
如不能依二期市地重劃區分配比例,希望用一般徵收。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八案辦理。
逾7林太師公廟及福德祠管理人:林君錫公六大里市二期重劃於大明路上之太師公廟及福德祠需遷建,經縣政府與信徒協調,同意於「公六」預留建廟用地。
「公六」業經縣政府發包施工並預留建廟用地,且經縣政府八十四年一月六日八四府地重劃字第02810號函同意在案。
建議變更「公六」部分公園用地為「寺廟用地」,以利遷建。
據陳情人列席本專案小組說明:本案係為安置因該地區市地重劃興闢道路而遭拆除之林太師廟及福德祠,及為充實老人休閒活動設施之需要,故陳情將部分公園用地變更為寺廟專用區。惟查本計畫案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尚未達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之規定標準,同時公園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興建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等,以提供居民作為休閒活動場所。次查,本公園用地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是以,基於以上之考量,不宜將該公園用地變更為寺廟專用區,爰建議未便採納。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及陳情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經濟部(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經(八九)國營字第八九三二四二八四查陳情變更為變電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及陳情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函)一、台電公司大里配電變電所,目前係供大里服務所及備勤宿舍、變電所控制室及開關場使用。為因應大里地區用電之急遽成長及改善變電所鄰近環境景觀,計畫將大里配電變電所改建為全屋內型之配電變電所,並與服務所共構為立體多目標使用。惟查該都市計畫說明書記載電力公司大里服務所使用,而欲增加變電所使用,應循都市計畫變更途徑增列使用項目。二、請將台中縣大里市大突寮段一八七之一五地號及中興段三六七之一地號等六筆都市計畫機(一)機關用地,面積0.二六五六公頃,請變更為變電所用地,並敘明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
所用地,未辦理公開展覽程序及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爰建議未便採納,另案循專案變更或於下次盤檢討時,再予以提出。
二台中縣政府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八九府建城字第一四五三八四號函轉現代化工公司曾聰林先生陳情案(大突寮段二0二之一四地號)一、新規劃綠地及計畫道路恐危及既有道路與未來計畫道路視線,且損及本公司交通動線;同時本公司使用面積減少,部分辦公室須遷建。二、請重新規劃將綠地縮短,以方便本公司進出。三、區段徵收時本公司被徵收土地,請分配於本公司廠區對面,以方便管理使用。
查陳情位置係位於擴大計畫案範圍內,併審查意見(二)辦理。
三台中縣私立大明高級中學(八十九年七月廿日大宗會字第一四七號函)本案提經台中縣都委會第二十五屆第四次會議決議:「未便採納。
理由:俟該校獲教育主管機關准予遷校後再行審議。」現本校租用台糖公司台中縣潭子鄉土地辦理遷校案業奉教育主管機關同意備查,惠請貴會續為審議。
查私立學校之遷校,除應報准教育主管同意外,尚涉新校址之用地變更事宜,爰為維護私立學校之發展,建議未便採納,俟該校遷校完成後,如有變更之必要,再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四蘇孟乾先生等為中投公路用地保留區段徵收案,請即改採一般徵收補償,並踐行至配地(徵收)期間其特別救濟。一、緣於八十四年間,台中縣政府通知徵收中投公路,鼓勵各業主保留參加區段徵收權利方式,出具先行使用土地同意書在案。二、該期間台中縣政府曾舉辦土地徵收說明會,闡述區段徵收之好處,並定於八十九年三、八月底均能分配建地給地主,迄今期限已過,台中縣政府顯己不能給付,背離誠信,公然欺瞞人民於手掌,平白使用土地,而分文未支。為此請求至給付土地或徵收日前,每年依土地公告現值加六成總值之年率百分之六給付特別救濟金。三、大里市、霧峰鄉均為九二一地震災區,絕大多數地主皆蒙受嚴重災害,兩鄉市內之經濟情況亦因此陷入因境,而吾等之土地如此狀況根本告貸無門,更無異雪上加霜,實急需政府踐行誠信,迅即公告採用現行法律一般徵收方式,期能以此龐大徵收經費收入,積極活絡兩鄉市之經濟繁榮,解決民眾民生之困境。
本案中投公路用地既經土地所有權人陳情同意改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土地,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爰建議酌予採納,並比照本部都委會審議其他類似案例,建議於計畫書增列: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改一般徵收方式興闢之,惟土地所有權人得保留參與區段徵收之權利,並應依本部地政司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八十九地司(四)發字第八九00四五九號書函提意見略以:「對於保留分配權之可行性先予評估,並就可能產生徵收後又辦理撤銷徵收的後遺症以及宜否於土地登記簿上加註承諾事項等,研擬具體因應對策」於執行時妥予考量。
五張祐民先生等一、大里溪整治計畫工程用地經過都市計畫區其使用分區名稱請統一以河道用地名之;因前開都市計畫區之大里溪整治計畫工程用地,均為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河道,係就都市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而合理規劃所設置之河道,是以特請各審查委員協助審查本案時以都市計畫第四十二絛第一項第一款公共設施(河道用地)名稱審查通過之。一、陳情事項案涉經濟部水利處辦理之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範圍,建請該處與台中縣政府正式行文表示意見到署,併審查意見(二)續予審查。二、至於其他大里溪流域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用地名稱,建議台中縣政府應依相同之原則妥善予以處理。
(六)台中縣政府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九十府建城字第七二四四四號函補充說明:本案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逾七六案,大元國小陳情將座落大里市大突段三六0、三六一及三六二等地號土地變更為學校用地,原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已審議通過,惟該府報部核定之計畫書漏列乙節,建議同意採納,並應補列於變更內容綜理表,以資明確。